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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干部达到任职(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在到龄次月,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须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和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或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作出调整安排。(1月4日 荆楚网)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干部上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但在畅通干部“下”的渠道上,措施相对乏力,成为提升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瓶颈”。于是,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度性的安排,“能上不能下”似乎成了一种“常态”。有的干部工作能力差,无所作为,却悠闲的当着的“太平官”,只要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就很难受到处分。官员能上不能下直接导致一些干部热衷论资排辈,由此造成“不敢为”、“不会为”、“不想为”的结局。
如何让为官不为、不敢担责者有所顾忌?如何将道德品行不端者从岗位上“下”下来?如何破除领导干部“下”无标准的难题?“下”下来的干部是不是就可以无所事事?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该《实施意见》的出台,畅通干部“下”的渠道,为“下”的干部定岗设责。
众所周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打通能下的“通道”,既要把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能上能下新规,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为官不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干部选拔,本应是“上”“下”通行的“双车道”,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却变成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单行道”,不仅容易“堵车”。将“干部能下”工作做到实,关键要有具体的标准、明确程序和有力的措施,尤其是在标准的制定上,既要有定量标准,也要有定性指标,慎重设定“下”的具体标准,减少操作的偶然性和随意性。《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了6种干部“下”的渠道和20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意见还要求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按中央《规定》增加了5种干部问责的情形。
笔者建议,有了规矩,落实才是关键所在,各级部门要将《实施意见》的精神传达到所有领导干部,让大家不仅清楚谁该“下”、怎样“下”,还要知晓“下”了怎么管,形成一种普遍认同,才能切实减少制度执行的阻力,避免“表里不一”、“两张皮”式的领导干部蒙混过关。
向改革要红利,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惠及大多数人,绝不能是少数人的利益博弈。同样,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需要打通“能上能下”的“双车道”,才能让干部选拔在相应规定的指导下灵活自如,而不是拘泥于能上不能下的“单车道”。
古往今来,“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本就是自然之道。历来选贤任能也是择善者而任之,择不善者而祛之。只有什么样的人“能上”、什么样的人“能下”的制度体系建立起来后,才会产生倒逼效应,警示那些庸劣者要么让位退出,要么干事增能。唯有如此,才是真正的用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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