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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对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方面的制度内容几近空白。法制构建的基础是权责相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个案审理过程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因此,对人民陪审员权力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被提上日程。
我国的陪审制从诞生伊始,便被寄予司法民主、公开为民的厚望。人民陪审制确立至今,其民主政治地位呈逐步上升趋势,随着人民陪审员数量倍增、参审率稳步提升、陪审员权利意识觉醒的大背景下,人民陪审员隐含的权力监督缺失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然而,强调保障陪审员的参审权,却忽视了对陪审权力的制衡。目前对人民陪审员监督制约方面的制度内容几近空白。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规章制度,但无一例外都是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为主体内容。如果一味强调保障陪审员行使职权的一面,忽视对权力的制衡考虑,其后果令人担忧。
目前基层法院由于一线审判人员不足,承办法官多桎梏于繁杂的案件审理事务中,在适用普通程序时,为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往往采用一名主审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模式来审理案件。这种做法对于缓解积案压力有一定效果,但在实践当中,却也出现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两名非专业人士的人民陪审员占合议庭多数意见,从而导致一些非职业性差错或者枉法裁判的情况,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判决。更有一些律师以功利目的游说当事人采用陪审制审理的情况,陪审制缺乏道德与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度漏洞,尤其值得警惕。律师及当事人可以比贿赂法官更易腐蚀我们的人民陪审员。
那么,影响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的现实风险因素有哪些?
首先是从腐败成本分析,陪审员更具被腐蚀的可能。人民陪审员作为一项业外的兼职身份,其身份的依附性及保障的重要性与法官相比,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即违法违纪的成本要小得多,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其次是我国人情社会的现状,决定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更易遭受腐败渗透。我国当前的社会模式属于典型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亦可谓之人情社会,通俗来讲就是“抱团”,办事讲人情,看病找关系塞红包,孩子就学托关系,以至于言必人情。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于非权力机关的代表,其自身的非权力属性也成为其民主属性的体现。然而,正是因为人民陪审员的这一特性,也使这个群体易遭受权力的腐蚀,尤其是在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环境下,更易演变为一种变相的“官僚主义”。对于那些做不好“人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人情”这道选择题的陪审员,我们必须保持警惕。缺乏约束的权力,必将走向腐败。
法制构建的基础是权责相适,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个案审理过程中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但在目前的法治语境下,却鲜有对其权力规制的表述。因此,对人民陪审员权力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被提上日程。
那么如何构建人民陪审员监督机制?谁能保证他们平时不接到“你和法院熟,找找人、说说情”的电话或拜访,谁能确保他们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对于主审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意见不一致的案件怎么办?
首先,陪审员的选任须以德为先,从源头遏制腐败的产生。如果仅是简单地追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性,而忽略了其“精英性”及“道德性”,囫囵吞枣地模仿国外的随机选任制度,恐怕难以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良好地生存下去。
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到:“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可见,我国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的要求已由过去的“零门槛”向现在的高学历、重人品方向转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可以大概从他的学历及所学专业了解一二,但是对道德品质的判断则需经年累月的观察与接触方能评判。因此,严把人民陪审员的入口关便显得十分必要。在选任过程中,以走访候选人所在社区、村及工作单位等基层组织的方式来了解其人格品性及日常为人处事的情况。向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调取候选陪审员的犯罪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信用记录等资料,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权威公正系统的道德素养评估报告,为最终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提供参考。
法院作为人民陪审员的直接管理机构,对于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及行为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法院对陪审员的监督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个案监督。将制作好的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表与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将反馈情况记入个人绩效档案,作为对陪审员综合考评的依据。二是建立综合考评、有序淘汰的陪审员奖惩机制。在对陪审员的考评过程中我们应该更加侧重陪审员的公正指数及德行方面的考量。对于那些企图权力寻租或不作为的陪审员要实行有序淘汰,防止人情世俗观念对陪审员的渗透。对于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移送司法检察机关,对确有不法行为的陪审员经人大决定免除其陪审员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陪审员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社区。形成法院、人大、检察机关及当事人对陪审员审判活动的共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及时处理,疏通出入关口。
“增加人民陪审员的贪腐成本,适用于法官的规范制度同样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有法律学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将加之于法官的责难加之于陪审员。另外,还要确立人民陪审员任前宣誓制度,增强职业荣誉感。
也有法官表示,为避免上述问题,案件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马上对案件及时进行合议。对于那些主审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应按程序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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