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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改编自好莱坞经典电影《十二怒汉》的《十二公民》热映。为了让故事在司法制度与美国大相径庭的中国发生得更加合理,影片构建了一个模拟法庭的教学环境,陪审团成员的第一身份是学生家长,各自的真实职业则随着情节发展逐一揭晓。片中最后一个包袱也最值得玩味:扭转局势、坚持伸张正义的8号陪审员的本职是检察官。而在《十二怒汉》中,其职业设定是建筑师。似乎在编剧看来,在中国的文化语境里,只有检察官这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当陪审员,才能“认真对待权利”。
回到我国的现实,检察官、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法定不具有陪审员资格。这只是中美陪审制度众多差异中不足道的一点。
陪审制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美国,陪审团成员由主审法官和双方律师根据选民名单和驾照来筛选。陪审团负责对所有进入庭审程序的刑事案件进行事实审,即判断嫌疑人有罪与否,而量刑,即法律具体怎么适用,则是法官的工作。这一制度和美国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体制密切相关,旨在通过公民参与审判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对抗政府权力。美国律师协会2004年面向马里兰州居民所做的电话调查显示,当自己成为诉讼当事人时,接受调查的大多数人更愿意让陪审团而非法官来裁决;陪审义务则被许多美国人视为一项应当履行的重要的民事义务。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学习的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确定陪审员的程序是,由单位推荐、法院审查,最后报请人大任命。陪审员全程参与审判,理论上具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其设立根本目的在于审理中纳入“一般人视角”,让司法判决“接地气”,从而提高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可惜在实践运行中,长期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使得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基本只是“陪衬”。
有一位年长我许多的博士同学,大约十年前由工作单位推荐,成为中部某省的基层法院陪审员。他就干了一届,5年任期中只参与了两次庭审。问及原因,他表示每次参加陪审,都是一个电话打来让参加,只提前几个小时阅卷,连他这个法学专业出身的人都感觉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交通费要自己掏,补助更是无从谈起,再加上当陪审员就不能再做律师,损失惨重。既难以发挥作用又耽误赚钱,干了两次之后,再有电话打来,他索性托辞太忙,不掺和了。
各地情况或有不同,但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程序保障并没有做到位,制约人民陪审员“认真行使权利”,这种现象在我国各地应该只是程度有别。这一现象长期为学界所诟病,改革呼声很高。
去年11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说:“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今年,在《十二公民》上映前的4月,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在10个省、直辖市试点,“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
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说明,可以发现这次的改革,借鉴了不少英美法系陪审制度的设计。如将陪审员选拔的第一道程序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5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再如“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实践中问题较大的物质保障和程序保障,也分别由“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予以原则性的回应。而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以及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门槛由大专降为高中,而农村、边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的学历不受此限制,这两点措施十分具有本国特色,后者更让人联想起传统乡村的里老调停的纠纷处理模式。
不过,这远远不够。
一方面,让陪审员说话算话,需要法院改革组织形式,如限制审委会针对个案处理的权力;让事实审和法律审分开,则需要相应地变革审理程序,让法官保持职权上的谦抑。这都是让相应主体将本来拥有的权力让渡出来,实践起来,难度可想而知。而原则性的“健全”和“完善”更有待细则上的落实。没有针对违反行为的罚则出台,一切牵涉重新分配权利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苍白无力。
另一方面,改革措施主要是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落实其履职保障制度入手,意在促进陪审员有能力、有保障地行使其权利。这难以从根本上提升陪审员的主观积极性,就像两部电影里的8号陪审员,或者接受电话采访的大多数马里兰州居民一样,耐心、审慎地考察陌生人犯罪与否,认真对待权利。这并非制度移植之功,而是长期的文化熏陶和规范约束下的主观能动。
让陪审员认真对待和行使权利,在当下中国,职权审判模式依然有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再加上商业时代弱化的道德规范,以及信用体系尚未健全,都会影响陪审员认真对待和行使权利的程度。这需要一个良好制度的长期运行来潜移默化地培养,需要普通民众从个案参与中来习得尊重与共识。
制度的完善只是第一步,好在已经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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