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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6日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慈善法,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行,开启中国依法治“善”时代。
《慈善法》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运营、慈善财产募集使用、慈善服务开展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可以说,以法治“善”首先要把慈善组织纳入法治之下,是这部《慈善法》的重要原则。
近些年来,中国社会慈善事业陷入低迷,民间慈善活动的频率以及善款募集的数额都远远低于西方发达社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在于中国人缺乏爱心,缺乏行善的积极性。恰恰相反,不仅“积德行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国社会悠久的传统,而且民间邻里互助、帮扶也非常频繁。再者,行善可以说是人的一种固有需要,是一种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可以说,中国社会并不缺乏慈善的精神土壤。笔者看来,造成中国社会慈善事业不振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慈善组织虚弱,无法承担起沟通慈善双方、推进慈善事业转型的职能。
所谓慈善组织虚弱,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国有慈善组织往往以“大慈善”为运营目的,很难针对生活中偶发的、特定的慈善对象做出精准的慈善救助。而对于老百姓来说,他们更倾向于看到他们的慈善举动对生活中可见的弱者所发挥的实际效用。加之国营慈善组织公信力长期备受质疑、透明度严重不足,愈发导致国营慈善组织很难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积极有为的形象。二是民间慈善组织处于事实上缺席的状态。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出于某些考虑,政府部门限制民间慈善组织建立,近年来,虽然限制民间慈善组织建立的政策篱笆已然拆除,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民间慈善组织处于失范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其公信力与透明度付之阙如,更遑论积极有为的慈善责任感了。
综上而言,慈善组织虚弱,老百姓缺乏慈善的通道,也就逐渐丧失了慈善的动力,慈善事业之低迷也就势在必然了。但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慈善组织虚弱使得中国慈善事业很难建立现代慈善制度,很难形成现代式慈善格局。
所谓现代慈善制度与慈善格局,是相对于传统式慈善而言的。传统慈善,也即那种个人对个人的施舍与救助。实际上,虽然都是慈善,都是表现爱心,传统式慈善与现代式慈善有巨大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慈善事业之所以兴盛,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此。相比传统式慈善,现代式慈善不仅意在对需要救助的个体提供援助,而且重在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的慈善机制,一方面,对慈善事业的运营,以及对慈善组织的管理,借助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管理制度,保证慈善管理的透明公正与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慈善行为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在资金上解决弱者的一时之困,而是更注重利用慈善对受损的权利进行救济,以及致力推进社会的整体公平公正,换言之,不仅注重扶危济困,而且注重消弭导致个体陷入困境的权利缺失与社会不公平,从根本上缓解弱者的困顿。就此而言,现代式慈善格局下的慈善组织已不仅仅是一个募集善款、发放善款的中介组织,而是对更广泛的社会事务投以关注的现代法人组织。
所以,在我看来,通过《慈善法》依法治“善”的真正意义在于建立慈善组织制度,强化慈善组织的组织性、透明度、规范性,以及由此强化慈善组织的责任感,推进慈善组织管理及运营的现代转型,进而推进中国慈善事业的现代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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