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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应该是严肃的事情,旁听席上的人应该遵守法庭纪律,甚至不能“发言”“提问”。但是,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时,旁听席上的一男子对律师破口大骂甚至殴打,当天法院就开出了对打人者的司法拘留决定。但因其为区人大代表,对之拘留,必须要上报对应的人大常委会同意。当晚打人代表离开法院,此事暂无下文。(3月27日华商报)
法治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则正在于,人们产生纠纷争端时,放弃谩骂、殴打等暴力的私力救济,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杜绝一切形式的违法暴力行为,是文明社会保持有序、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即便在普通场所,谩骂与殴打他人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及刑律。而法院更是所有社会主体说理论法的地方,象征着法律的尊严,负有维持法治社会有序运行的神圣职责。在法院实施违法暴力行为,既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了侵害,更妨碍了正常的法庭秩序。
正因此,法律对发生在法院里的暴力给予了专门的更严厉惩罚。《民事诉讼法》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措施,对于违法个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还将构成扰乱法庭罪。
事实上,代表身份并非特权,更不是逃避国法的护身符。虽然《人大代表法》确定规定着,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但是该法还规定着,常委会仅仅只是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
该名代表因不满律师的发言意见,在法庭上公然违法打人,这显然并非在执行职务行为,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于法有据,更不存在对人大代表的“打击报复”。同时,根据《人大代表法》,代表有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可以说,人大代表若是无视法庭纪律和国家法律,更应受到法律严惩。还须指出,打人代表称其已经和被打律师达成了和解,但这并非普通的轻微治安案件,不仅侵犯了律师的人身权益,更是干扰了法庭记录,妨碍了民事诉讼。可见,即便双方已经“私了”,也并不能阻却法律应有的处罚。
目前,该起事件已经受到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不少群众误以为在法庭打人者因有着人大代表身份而“免疫”于法律。我们期望当地人大常委会能够深刻意识到《人大代表法》保护的只是代表的依法履职行为,而并没有袒护代表的违法行为。期待当地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早做出许可决定,让法院依法做出的司法拘留决定能够及时生效,还法律以尊严,给群众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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