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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懂公务员“请病假创业”的警示意义
朱昌俊
//www.workercn.cn2016-06-28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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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病假在家里做着生意,单位的工资和津贴还全额照领,这样的“好事”绝对长不了!6月21日,河南济源市纪委监察局通报了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问题。(6月27日《大河报》)

  公职在身,却谎称生病长期请病假不上班,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之中的违规显而易见:一则涉嫌吃空饷,一则涉嫌违规经商。由此被纪委监察部门予以追责,实属制度要求的必然。

  但该起事件所释放的警示意义,不应该止于这类明显违规的现象。与“请病假创业”相对应的是,近年来各地有不少公务员以“停薪留职”或辞职的方式创业,甚至不少地方还专门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公务员离职创业,这里面会否也可能存在不规范之处,同样不应该放松警惕。

  在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鼓励公务人员“下海”,实现不同职业正常的流动,从初衷上看并无问题。国务院也在去年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辞职创业出台了鼓励措施。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这也被媒体解读为30年前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下海经商的2.0版本。但在地方层面,相关规定却似乎有“扩大化”和升级之嫌。

  国家层面的上述规定中,明确要求的是鼓励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然而在地方,各种鼓励公职人员下海的规定却“五花八门”,如一些地方提出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有专长、有经验的人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辞职自主创业;一些地方则下发文件,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还有的地方则规定,自主离职创业人员5年内保留原身份停发工资,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不受影响。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与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以上的地方规定,至少存在这样几个疑点:一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这一表述比较模糊,比如公务员是否能够辞职从事与此前职务相关的职业?这一问题在一些公务员离职事件中其实已经引发争议,是否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利益防火墙措施,应该予以正视;二是,政策层面“开口子”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职创业可以,但发放多达3年的补偿金是否必要?在程序上又是否合规?再者,国家层面规定的是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然而一些地方的5年内保留,是否有越矩之嫌?

  事实上,去年《中国纪检监察报》已经刊文提醒,官员不是一般公民,什么时候可以辞职“下海”,辞职“下海”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是社会敏感且关注度高的问题。因此,在官员辞职“下海”问题上,绝不可放任自流、任性而为,尤其是对辞职“下海”欲进入企业任职的官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看来,一些地方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合法性,确实值得好好审视一番。

  对于显而易见的谎称生病请假而大搞违规经营的行为,或许还易于发现和查处,且其也多止于是个案。而危害性更大、更该警惕的是那些被地方规定赋予“合法性”的隐蔽违规现象。因此,当前在公务人员离职下海的问题上,对相关地方政策加强合法性审查和规范,避免政策碎片化和各自为政的局面极为迫切与必要。这应该是公务员“请病假创业”最应该读懂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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