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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动作为与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兜底作用有机联系起来,实现案件有序分流
前不久,和一位法官朋友聊天。他说,过去形容一个法官办案能力强,爱用“胜败皆服”,而如今,要做到“胜败皆服”真是越来越难了。败者心气不顺、不服判决还好理解,胜者为何也满肚子怨言呢?这位法官说,打官司周期长,不仅花费时间,而且牵扯很多精力,一审、二审、执行全过程走下来,一个小案子也能拖上七八个月。就算胜了,也觉得身心俱疲。
有了纠纷,很多人首先想到打官司,这是法治意识的提高,是社会的进步。然而,在众多的纠纷化解手段中,打官司对程序的要求最严谨,对证据的收集使用最复杂,也最牵扯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如果所有纠纷都进入法院,势必影响司法效率,使大量矛盾淤塞。
实际上,近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和作用日益凸显。许多发达国家大量纠纷是在法庭外通过调解、和解化解的。双方当事人坐下来一谈,有多少证据,能拿到多少赔偿一目了然。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更容易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其实,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悠久的传统。调解解决纠纷,曾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被视作中国社会治理的首创经验。“居委会大妈”“街道干部”“单位领导”,这些词汇的背后,是一支庞大的纠纷调处队伍。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员391万人,共调处纠纷933万余件。此外,还有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商事仲裁委员会230多个,劳动仲裁委员会3000多个,每年仲裁案件超过100万件。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将有力地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根据《意见》,人民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接关系,指导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要通过诉调对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参与立法等途径,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解纷渠道解决;要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把纠纷有序分流至诉讼和非诉讼解纷渠道;要通过司法确认,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
一系列制度保障,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动作为与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兜底作用有机联系起来,让过去的调解、和解等做法更加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给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法院减了负,实现案件有序分流,有助于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率,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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