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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须体现纪在法前
李战旻
//www.workercn.cn2016-02-0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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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是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检工作按照党章要求转轨定向的重要指引。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和方法措施上,适应“四种形态”的新要求,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改变惯性思维,树牢纪委姓纪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不应也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要坚决纠正执纪就是办案、问责就是查处的思维定势,学会用纪律思维考虑问题,用纪律标准衡量问题,用纪律戒尺处理问题,用“纪言纪语”描述问题。特别是要将工作重点向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转变;向小错提醒、警钟长鸣、动辄则咎转变;向既突出关键少数又覆盖全体党员,既注重惩治极少数又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

  紧握纪律戒尺,执纪严到骨子里。强调运用“四种形态”,决不是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而是要将战线向前推进,将关口前移。新修订的《条例》是管党治党的最严戒尺。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纪律面前无特殊、无例外、无禁区,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做到监督执纪全覆盖、一体化;必须严防前热后冷、前紧后松,不能虎头蛇尾、半途而废,做到监督执纪全过程、不间断;必须破除战线只设置在惩腐问题上、工作重心仅聚焦在查办大案要案上、监督底线退守到法律边线上等错误倾向,将监督执纪重心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管少数”向“管全体”转变、从“被动查”向“主动管”转变;必须将职责定位在当“伐木工”、“啄木鸟”,勇于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不断将战线向前推进,做到监督执纪高标准、严要求。

  转变方式方法,要对接“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是对监督执纪方式方法创新的重大突破。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握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关键环节,抓紧对表,全面调校,重建操作标准,再立管理制度,推动纪律审查方式及时转变对接。在线索处置上,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快进快出、快转快办,防止线索“沉睡”或“失控”,压缩线索处置时间,推动线索“零暂存”。在纪律审查上,坚持聚焦纪律、突出重点,更加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审查,体现政治性;坚持快查快结,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在执纪审理上,坚持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审查纪律问题上,冲着纪律去,不散光、不越位,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不做党内的“公检法”,不做司法机关的“预审室”,真正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在违纪处理上,既注重用好用精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又注重用活用足谈心提醒、诫勉谈话、函询了解等方式,对症施策,精准诊疗,增强针对性。这就要求我们,从线索处置到纪律审查再到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规矩为尺子,探索有效管用、系统科学的方式方法。在线索处置上,按照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重点解决管理不能全覆盖、处置不够及时的问题;在纪律审查上,要始终聚焦“六大纪律”;在执纪审理上,重点解决对涉嫌违法问题审核投入过多,实际上成为司法机关“预审室”的问题。(作者系河北省景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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