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给违法违规企业钻制度“空子”的机会,是遏制事故发生的前提;强化监管配套,形成不同责任衔接有序、责任追究有力、责任调查跟进及时的调查、处理的制度“闭环”,不给违法违规人员逃避责任追究的侥幸空间,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
据《工人日报》5月8日报道,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7类案件被明确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
《办法》进一步理清了安全生产犯罪的类别和构成,将实践中表现突出的7类行为明确为安全生产犯罪,夯实了法律基础;对日常执法、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分别作出了规定,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的程序“闭环”,提升了查处效率;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提出了要求;明确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应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反腐败的力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各地各部门多年来一直持续细化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管理者的责任,不断提升技术保障标准。上述《办法》的颁布,是新形势下织密安全生产保障网的新举措,是构筑安全生产监管的“加强版”。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尽管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向好,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在一些地方,安全生产事故依然小事故不断,大事故时有发生,累积起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容低估。同时,一些地方、一些企业瞒报、不报安全生产事故,少报伤亡人员、轻报事故等级的现象没有根绝,一些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检查走形式、监督听汇报、数据看报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形式主义做法没有得到彻底遏制。这些都给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
不能轻视的是,一些安全责任事故的经济处罚与违规生产所得不匹配,导致一些企业敢于冒险违规生产,置风险隐患于不顾;一些监管措施衔接不到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形成“闭环”,导致一些企业、一些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治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一些监管链条衔接不紧密,预防、检查、处理环节配合不紧凑,留下了一些漏洞;对一些失职失察人员的处理,偏重于行政责任追究,刑事处罚没有跟上,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给违法违规企业钻制度“空子”的机会,是遏制事故发生的前提;强化监管配套,形成不同责任衔接有序、责任追究有力、责任调查跟进及时的调查、处理的制度“闭环”,不给违法违规人员逃避责任追究的侥幸空间,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保障。每一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及时、有效处理,每一个失职失察人员被严肃追责,将会给其他企业、人员形成震慑,使其不敢、不能忽视规则的约束、轻视责任的落实。
“严监管、强责任”,为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厚植起更有效的保护网,安全生产监管我们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