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开启权利保护新时代
民法典提供了完整、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权利的救济应当先于权利,民法典为多样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多样的保护手段。从为恢复权利人对其权益圆满支配状态的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继续履行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针对人格权侵害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到适用广泛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到特殊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足够的“武器”。(阅读全文)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与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不同,《民法典》的交易规则来源于市场,与其说它们是国家意志的表达,毋宁说是对市场自发形成的规则记载、总结和提炼。从历史经验看,《民法典》只能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土壤中诞生和成长,它通过确立市场基本规则反过来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谓“民法兴,市场经济兴”。(阅读全文)
迎接以人民为中心的权利法典
民法典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线来构建的。21世纪的民法典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系统规范,正体现出我们的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权利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回答。
“民法典将明确市场和社会、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为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划清边界,有利于更好保护市场权益,防止公权力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影响。”石宏表示,民法典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性的法律规范。(阅读全文)
加强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在法典编纂完成并实施生效之后,肯定将对我国自然人权利的保护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对此我们满怀信心。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对这种以列举的方式来规定人格权的方法,一些法学家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在笔者看来,从侵权与保护的角度来看,一些被类型化的人格权,其实本来就不必要清晰地予以类型化,在一些类型之间也没有必要清晰区分开。比如,生命权和健康权就是无法彻底区分的,不能说侵害了生命权就没有侵害健康权。因此,不论是在司法实践上还是在法学上,试图把这些权利类型作出清晰明确的区分意义不大。法官注意力的重点,应当是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阅读全文)
民法典中物权编:让有恒产者更有恒心
作为物权编草案的一大亮点,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一制度是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居住权制度,也有专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