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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也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的重要工作要求。切实把“三转”工作的部署落到实处,需要我们以勇于创新、敢于突破的闯劲和锐气,认真思考、大胆探索,重点要把握好“三个关系”。
转职能要把握好宽与窄的辩证关系
目前,我们纪检监察的战线拉得太长,参与的协调小组、部门业务检查太多。因为边界模糊,看似大家都负责,实际谁也不管,看似作用越来越大,实际上权威不断下降。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就是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五项职责。转职能就是要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回归到组织协调作用和监督执纪职能。回归主业,聚焦主业,表面上看战线收窄了,工作面收缩了,实质是抛弃不必要事务的牵绊和束缚,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了问题的主要症结,可以把主业做大做强、做深做透。这不是职能的弱化,而是职能的强化;表面上工作少了,实际上要求更高了。就像我们的拳头,五指张开没有什么力量,五指攥拢成拳,打击腐败的指向更加精准,“火力”更加强大。所以,必须正确看待和把握宽与窄的关系,不能因为任务窄就乱了阵脚,迷了方向,而是要从“窄”处立,向“宽”处做,理性清醒地寻找符合自身定位的路径。
转方式要把握好继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
讲方法,离不开继承和创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本着扬弃的精神,吐故纳新、大胆创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当前,转方式要学会“春天播种,而后浇水施肥、打药杀虫,秋后收获”。长期以来,有的干部受惯性思维的影响,热衷于运动式的工作方法,动不动就与业务主管部门一起搞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和议事机构也是越来越多,既造成了“运动一阵风,风过就落空”或“按下葫芦浮起瓢”的不良效果,又造成了其他部门的依赖心理,客观上为其他部门起到了站场和背书的作用。应该看到,运动式工作法确实在某些特定阶段、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避免不了在“违纪违法-查处-再违纪违法-再查处”的怪圈中循环往复。运动式工作法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理念是相悖的,必须把过去监督检查大包大揽式、运动式的方式转变过来,在继承以前那些行之有效、确实管用的方式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第一,转换执纪办案模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强化对县市区纪委的领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规范线索管理和处置,充分发挥线索在查办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要强化底线思维,不打无准备之仗,也不打有准备无把握之仗。第二,要坚持“再监督、再检查、再执法”的方式,从过去直接参与部门的日常业务检查中跳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有关责任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决不能越俎代庖,或由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要突出组织协调职能,做到牵头不包办、监督不替代、协调不越位。第三,要转变过去单纯追求查办大案要案的政绩观,坚持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不使干部的违纪问题发展成为违法问题,不使个别小问题演变成严重的大问题,不使两三个人的问题变成十几个、几十个人的问题。
转作风要把握好正人与正己的辩证关系
随着反腐败任务的不断加大,反腐败形势日趋复杂,纪检监察工作岗位的风险在上升,对纪检监察干部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者、执纪者,很多人都会盯着我们,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作好表率,这样才能牢牢掌握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发言权和领导权,也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好自己。同时,在自觉“正己”、严格自律的前提下,还要坚持敢于“正人”。要露出牙齿,展现锋芒,敢于亮剑。有这样一个故事,宋朝有位著名词人叫张孝祥,绍兴二十四年举进士第一,上疏请为岳飞昭雪,为当朝宰相秦桧所忌。他的好友就劝他不该如此锋芒太露,张孝祥回答得十分痛快:“无锋无芒,我举进士干什么?有锋有芒却要藏起来,我举进士干什么?知秦桧当政我怕他,我举进士干什么?”这三个回答酣畅淋漓,荡气回肠,时至今日,听起来仍是振聋发聩。一个古代的士大夫尚且如此,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就更应该有这种“锋芒”和“锐气”。当然,这种“锋芒”、“锐气”,不是要盛气凌人、飞扬跋扈,而是要敢于动真碰硬,能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歪风邪气,面对风险敢为、面对困难敢闯、面对问题敢抓。因此,转作风就是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作风上、形象上进行一次大检修、大清扫、大提升,使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监督者首先要接受监督、执纪者自身要遵纪守法的理念,并作出表率。如果我们把自身的作风整顿好了,我们的本事就会更大,工作就会更加主动。
(作者系湖南省湘潭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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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三转”的问题与原因
陈凯
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做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具体体现。但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制约“三转”的问题。
党委政府信任,压担子过多过重。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担负着干部问责的职能,所以党委政府认为将工作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有利于推动工作。所以不管什么工作领导小组,必然有纪检监察的一席之地,搞得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整天大会小会不断,成为 “开会干部”,根本抽不出时间来抓本职工作。
职能部门依赖,履职中避重就轻。一些职能单位本身就负有监管职责,但过分依赖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把关”,主责部门却置身事外,把该履行的监管职责忘诸脑后。如: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主体是工信委,党务政务公开责任主体是各地党政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考核责任主体是政府,但最后都成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对低保资金和民政救济金负监管责任的是民政局,但直到查处套取、骗取低保资金和民政救济的案件,他们居然还一无所知。
纪检监察干部自身能力素质有欠缺。首先是“不想”,各种复杂因素使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中难免会受到人情困扰,放不开手脚。其次是“不敢”,纪检监察机关实行派驻机构改革后,出口越来越窄,形成了相对封闭的环境,干部成长本来就有困难,“三转”以后,势必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力度,可能会使干部在考核、民主测评中出现不利情况,影响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第三是“不会”,当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仍处于搞“人海战术”、以“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监督的落后状态。回归主业后,监督的形式、方法、手段都将产生变革,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作者系江西省星子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