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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对于我们“稳评机制”在治“标”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治“本”具有方向性指导意义。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机制进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思考和解析。
从单一的稳定社会管理目标向系统的民心工程推进
良好的社会管理与民心工程并不矛盾,但也应当看到二者的差别:社会管理依赖的是权力,而民心工程依赖的是沟通;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或组织,而民心工程的主体则是群众;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是单向的,而民心工程则必须是对向的;社会管理的目标是暂时的,而民心工程的目标则是恒久的。二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迥然不同。
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始终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框架下进行。管理的核心是目标,科学的管理不仅仅在于管理本身,还在于科学地发现新的目标。但是,若稳定成为一个不变的目标时,所谓的社会管理创新就会逐渐僵化。况且,当稳定被理解为焦点,“不稳定”便会成为对立价值而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都将背离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设计初衷。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对社会管理目标的绝对确认和对社会管理能力的偏执。
科学地看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是应当看到蕴藏在稳定之后的价值,不为社会管理目标所局限,将其打造成有充分群众基础、双向而互动的、并能为日后的项目实施铺平道路的一个有效的运行机制。为此,一要转变工作思路和作风,树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体在民的思想。将原有惯性的 “决策-评估-实施”的逻辑框架转变为 “评估-决策-实施”的运行机制,从逻辑起点上实现“以民为本”的程序价值正义。二要充分宣传和发动群众,使群众看到和相信政府的决心和态度。良好的群众基础是这项工作成败的关键,应当相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使 “众议”消解部分 “个议”。三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平等地对待群众,建立良好的对向性沟通机制。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并站在群众的角度认真听取意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 “从源头上化解冲突”。四要充分组织和引导群众,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并帮助群众进行理性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只是工作的第一步,群众的沟通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这就需要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引导、提供援助,使其进入依法维权、依法沟通的良性轨道。
从相对孤立的制度向系统多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进
科学的价值取向是能够为各方所接受的,也是整合制度体系的重要依据,反之亦然。实现从目标追求向目标价值追求的转变需要完整的制度体系支撑。
近年来我们建立了一些相应制度,如稳评的启动制度、运行制度、责任制度等等,但系统性不足、衔接性不强,造成制度不落实、责任推诿却又无从追究的现象,进而形成制度约束力较弱、工作又回到依靠领导力推进的局面,形式主义有所抬头。系统性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在制度设计指导思想上权力色彩浓厚,单向思维使得制度设计不够周全,产生责任方不尽理解、群众不尽认可的现象。所有这些都将严重影响这项创新工作的生命力。
当务之急是用科学统一的价值取向构建一套完整的、全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相互支撑、衔接的配套机制体系。
一是组织领导机制。这一机制是稳评工作的逻辑起点和重要保障。它包括科学确定评估范围、明确评估工作责任主体、针对评估结果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化解风险、建立问责机制等。
二是群众建议征集机制和利益诉求沟通机制。实现公众有效参与的办法就是建立群众建议征集机制和利益诉求沟通机制,通过这些机制有效吸纳利益相关各方意见,消除隔阂、凝聚共识、形成民主决策。这是当前我们所欠缺并急需补充健全的机制,直接关系到稳评工作的成败。它应包括利益诉求的沟通表达及解决机制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
三是专业技术风险评估机制。专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设计,要坚持外部评价与内部评价、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合法性与合理性、可行性与可控性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规范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构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同时培育和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四是动态跟踪机制。社会稳定风险是动态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不应是静态的。为保障评估成果的落实,就必须在制度上加以规范,使其贯穿于决策项目的始终。
这四个制度设计要紧密配合、相互衔接、责权明晰,共同构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完整机制。
从实质规范向程序规范推进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根本保障。实现此项工作的程序正义应在制度设计中既有实质性规范,也有程序性规范,而且程序性规范的设计要尽量周到细致,使得制度能够告诉人们 “追求什么和怎么追求”。应在工作中处处彰显程序正义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决策方真正找到客观的、可以影响或调整决策的风险源,进而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
稳评工作的成败在于沟通。这是一个特殊的沟通,是“官”与“民”的沟通,因此在评估构造上应充分体现沟通的特征。沟通的特征,一是平等性,二是对向性。决策责任方应充分尊重群众、放下身段,耐心讲解政策方案,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压制意见,也不能向评估方施加影响,同时要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地位平等。评估方则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使三方得以良性互动。
实现实质规范向程序规范推进,一要保证公众参与代表的选择更具有科学性。既注重阶层结构、地域分布的特点,更要严格履行群众民主推荐程序。二要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参与代表要有能力和义务代表群众利益,并享有应有的知情权。三要规范公众参与程序。如在利益诉求的沟通会议前,应明确会议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使参与代表有时间进行信息收集和调研;在会议上安排参与代表平等对话的席位等。四要尽可能多地安排交流对话的机会和时间。给予参与者适当的机会和时间,使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的表达。
(作者系沈阳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沈阳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