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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探索与思考
//www.workercn.cn2014-04-15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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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凤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农业体制改革方面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理论成果,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对黑龙江垦区这个“全国农业现代化排头兵”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把这些理论成果更好地运用到实践中去,更加有力地推进垦区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为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探索新路。

  一、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理论创新指明了改革方向

  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个全新概念,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在去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说: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这段讲话,首先是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不变,创新经营体制是为了探索这一基本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其次是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三权分设的创新,分别用“落实”、“稳定”和“放活”来限定,对这三权如何运用予以了明确。第三是指出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三层含义,那就是家庭经营是基础,合作与联合是纽带,社会化服务是支撑,并描绘了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立体式”、“复合型”。可见我们党对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认识是逐步深入、不断系统化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对全国农业改革创新的基本概括和理论升华。

  二、对黑龙江垦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黑龙江垦区在上世纪80年代借鉴农村成功改革经验,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实施了一项具有基础性意义的体制改革,那就是以创办家庭农场为突破口,彻底改变了国有国营的传统农业经营体制,经过三次大的反复,用10年时间,建成了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大农场(国有农场)套小农场(家庭农场)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黑龙江垦区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分得彻底、统得到位”。实现了人的积极性与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的有机结合,找到了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实现形式。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基本出发点是生产导向型的,就是要把劳动者的收入与其付出直接挂钩,从根本上解决农业“搭便车”问题;而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何与市场对接,已成为目前的重大问题。其原因在于,家庭农场不是经过注册的独立法人,无法与其他市场主体对等交易,且由于家庭农场规模偏小,为数众多,客观上也处在市场交易上的弱势地位。这就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思路,对现行体制进行一次新的改革和改进。

  一是“体系”与“体制”的关系。“体系”是一个大的系统,是众多权利等要素配置的原则与方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原则性,而“体制”是操作层面的刚性制度安排,侧重于执行。从实际工作上说,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是体系的具体化。

  二是“新型”与“市场导向型”的关系。党的决议和中央领导人的讲话,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都是为了有别于现有的农业经营体系而提出的新要求。从黑龙江垦区的实际出发,这种“新型”就是市场导向型。

  三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一直到2008年,历年中央1号文件都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提法,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此后尽管不提“统分结合”,但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都强调要“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可以认为,这是在新的发展趋势下,对统分结合的一种新阐释,都是制度性成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减少或避免简单的行政化的“统”而导致的弊端。在垦区,国有农场也是一个经营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权、经营权,建立在指导和服务基础上的“统”必不可少。

  三、黑龙江垦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思路

  以全面兴办合作社为契机,创建一套“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农工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国有农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在确保持续提高农业综合产出能力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化水平。2014年要着力规范合作社发展,指导合作社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运行机制,鼓励创建旱作合作社、水田合作社、经济作物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多种模式的合作社,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或领办合作社,帮助合作社创办加工、营销企业,使合作社覆盖耕地面积超过40%。

  一是必须坚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把生产经营成果直接与劳动者的收入挂钩,才能彻底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搭便车”问题,最大化地克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垦区也不例外。在具体操作中,国有农场的土地资源只能向家庭农场发包,而不能向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主体发包,避免产生大锅饭、小锅饭。

  二是必须坚持“农工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一个扶持三个允许”赋予了合作社极大的发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垦区一些地区的创新实践表明,在现行体制中加入“合作社”这个要素之后,就会把国有农场这一个市场主体,变成几十个、上百个市场主体,把家庭农场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升华为面向市场主动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垦区现行农业经营体制实现从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的跨越。可以说,以兴办合作社为契机创建新体制,是当前垦区释放能量、挖掘潜力、对接市场的战略性举措,是一场重大改革改进。

  三是必须坚持“国有农场提供指导和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制度保障是“分”得彻底、“统”得到位,必须不断改进国有农场“套”家庭农场的制度,实现“统”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是一级法人,与农场是“肩膀头一般高”的平等关系,农场不能像对待家庭农场一样“套”合作社;但农场拥有的管理资源、信息资源、管理手段和管理经验等,也是合作社所不具备的,作为国有农业资源的经营者,国有农场应该、也有责任为合作社提供服务。事实上,合作社也希望农场提供适度的管理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只有在保障合作社经营自主权基础上,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管理服务作用,才能构建起习近平总书记所描绘的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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