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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深化企业民主管理亟须理顺的五个关系
烟台市总工会 邢成刚
随着广大职工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理论日趋完善,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但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一些困难。本文试图从推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中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当前形势下深化企业民主管理亟须理顺的五个关系。
一、当前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随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多种经济成份的不断涌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认识错位。企业经营者的认识问题是工作深化的难点,民营企业尤其突出。其错误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有的认为民主管理仅仅属于政治范畴,谈民主管理就是谈政治;有的认为民主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主体仅是普通职工,将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排除在外,对“职工”的理解局限于“普通职工”,即非管理者;更有甚者认为搞民主管理就是与企业主唱对头戏等。
(二)运行低位。实践中部分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过程中,存在运行层次较低的问题,表现为“四多四少”。应时之举多,长效机制少。部分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运作随意性较大,用企业联席会议或中层干部会等其他形式取代职代会;落实基本程序的多,严格落实程序的少。职工代表产生与罢免等程序不严格,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程序、监督程序不规范;重调解纠纷的多,重预防的少。多数企业仅仅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调节劳资纠纷的一种手段,忽略了民主管理在预防劳动资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往往在出现问题时,才通过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来解决矛盾纠纷;注重形式的多,注重实际内容的少。有的企业采取有选择的公开,或者在公开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公开的内容不够真实。
(三)监督缺位。在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存在只注重推进工作开展,忽视监督检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监督主体不到位。各企事业单位都自上而下制定了厂务公开工作制度,但仍存在企业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日常的工作自查往往流于一种形式,存在着工会一家唱独角戏的现象;另一方面是责任追究不到位。仅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只解决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对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制度的性质地位、职权内容、组织制度、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等法律界定不明确。
二、深化企业民主管理亟需理顺的几个关系
要从根本上解决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实践过程中理顺以下五种关系:
(一)理顺企业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关系。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在利益取向上存在着差异,投资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然考虑降低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劳动者的权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伤害。二者是对立的,但同时也要看到二者是统一的,职工是企业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很大程度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企业效益提高,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回报,而职工则可以增加工资。同样,企业亏损倒闭,投资者承担的是失去资产的风险,劳动者承担的是失去赖以生存的岗位风险。既然员工是所在企业重大利益相关者,他们就应平等地享有对所在企业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监督权。离开职工的努力,不可能有企业的生存,更不用说发展,所以,企业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是相互统一的。
(二)理顺企业民主管理主体间的关系。企业民主管理中所谓的职工必须是就广义而言的,应包括一切要素的所有者在内,而不仅仅指将投资者、企业管理者等排除在外的普通职工。也就是说,其主体既包括生产劳动者,也包括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专利所有者、高级技术人员等。把企业经营管理者排除在主体地位之外,这无疑是过分强调了企业民主化管理中的民主内涵,而忽略了其根本的管理内涵,无形之中就容易造成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把他们之间这种合作性的博弈演化成对抗性的博弈。结果很容易导致企业民主游离于企业管理之外,最终使得民主管理走向形式化。实质上,民主管理应该是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民主管理的主体应是企业一切要素的所有者共为主体。
(三)理顺企业专业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企业内部的专业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企业运作规律、运用专业管理知识对企业资产经营运转过程的具体控制和干预,体现企业行政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指挥和高效率组织能力。企业民主管理是作为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的职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与作为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企业单位发生特殊关联,共同对企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或活动。前者是一种间接的管理。一是自上而下的专业管理,是少数管理者的管理,强调制度管理,是“硬管理”,后者是自下而上的民主管理,是全体干部职工的管理,侧重人的管理,是“软管理”,由此可见,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讨论通过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管理。但对决策和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则不作具体干预,这两者应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四)理顺企业民主管理实施者与组织者的关系。企业行政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实施者,工会是是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劳动法》、《公司法》和《工会法》都对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都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工会既是民主管理的实施者也是民主管理的组织者,担任双重角色。也正是由于这种角色错位造成企业行政不重视,甚至是抵制度民主管理;同时,由于工会自身条件所限,在推进和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在各级党政部门推进民主管理工作时,也容易形成工会一家唱“独角戏”的情况。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发挥民主管理责任主体作用,即企业行政的主要作用,在企业行政的重视和推动下,工会切实发挥好组织任务。
(五)理顺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关系。企业存在形态是企业经济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来进行,把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放在企业的内部去衡量,建立适合企业经济状况的企业民主管理运作模式,而不应该以所有制形式来界定企业民主管理的各项职权。当企业有一定规模,效益好,经营状况处于上升阶段,就会有提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综合能力的内在冲动,对民主管理就容易接受,就会把通过民主管理调动员工积极性作为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大量的、小型的,刚刚起步的企业,实行规范的,程序复杂的职代会制度无论从认知水平上还是从成本上都有困难的一面。因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淡化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概念,只要是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就应该实行严格的民主管理制度,不能因企业所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弱化企业民主管理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