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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运: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李忠运//www.workercn.cn2014-09-18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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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职工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重要思想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群众工作科学化水平指明了方向。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严则无治”。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调整阵痛期和增长速度换挡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集中凸显,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职工群众工作中的复杂矛盾和问题。

  一、强化法治意识,实现由“行政化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

  “法不阿贵,法不阿权”,“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职工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职工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厌讼”、“青天情结”等非理性的社会心理,再加上行政权干预司法、司法腐败、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一方面职工群众对司法不信任,司法公信力下降,失去司法信仰,另一方面也促使职工群众对司法不尊重,仍热衷于计划经济那套行政化的思维模式,把精力和注意力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人信奉“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恶不信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问结果不计手段,“以错纠错式”维权,采取上洋访、拦截领导车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违法上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为此,必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识,充分认识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公仆意识和法治意识,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带头知法、懂法、守法、护法。要实现从行政强制到民主法治理念的转变,摆脱依靠行政强制的路径依赖,树立民主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通过民主法治来妥善协调职工群众内部的利益关系、化解干群关系矛盾,最大程度地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守法意识,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充分认识全民守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守法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公民的福祉,也是维权的有力保证。没有任何权利是绝对的,维权是权利的使用,但维权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利意识”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权利如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律义务,以合法合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二、强化法治原则,实现由“行政化方式”向“法治方式”转变。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皇权至上,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缺乏法治传统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些领导干部仍热衷于计划经济那套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否定法治原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为此,必须研究和把握职工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工作方法,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职工群众工作,努力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把职工群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把职工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增强职工群众工作的亲和力和感染力。

  要借用外力,整合资源,善于借助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志愿者、公职律师等各界力量,积极推动《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群众的权利落到实处。要加大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强化行政监察,监督企业自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要充分发挥司法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重建司法终结涉诉涉法矛盾纠纷的良性循环机制,坚决纠正“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现象,以法治方式解决职工群众工作中一些复杂棘手问题,确保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职工群众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

  三、强化法制基础,实现由“行政化机制”向“法治机制”转变。

  《劳动法》等一些劳动法律法规经过近20年的实施,社会背景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用工市场化和劳动关系法治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些领导干部仍热衷于计划经济那套行政化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同时,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陷入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名义上有法可依,实质上无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进程,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为此,必须加大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动尽快启动《劳动法》修订工作,让其真正成为规范劳动关系领域一般关系的母法,对《劳动全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还要重点推动制定企业工资支付、劳动监察、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相应配套法律。针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诉求和呼声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主动与立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推动完善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努力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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