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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率先全面推行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现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团队。就这项改革的利弊与未来,本报采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先生。
文汇报:作为一个有近三十年律师生涯的“老法师”,您对审判长负责制改革怎么看?是否有助于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境况?
田文昌:我完全支持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这是走向审判独立的关键步骤。中国司法改革追求独立、公正,必须如此。
为什么会有审判委员会,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主要是因为对法官不够放心,这种担心初衷虽好,但机制不对。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导致的后果非常严重,就是最终没有人对案件承担责任。而审判长负责制的最大好处在于,案子由审判长负责,权责明确。
文汇报:合议制审判团队如果长年审理一类案件,会否产生小集团利益,进而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正?
田文昌:只要权力大了,监督都必须跟上;有了监督,才能保证司法机关不走歪路。
舆论监督多了,也许有人会说“媒体左右司法”、“舆论杀人”,其实出现这些问题,主要责任不在媒体,而在司法机关。如果司法机关自己没毛病,“身正不怕影子斜”,人家怎么骂都没用。如果心里有鬼,才会害怕监督。
当然,媒体也必须坚守自己的底线,可以评论、评价、跟踪事实,但不能说假话、不能造谣诽谤。有了强大的媒体监督,司法才能保证透明、公开、公正。
还有,就算出现所谓“舆论左右司法”的现象,也不能因噎废食地否定、削弱媒体的监督作用。独立是法院的权力,监督是媒体的责任,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的关系并不是冲突的,只要司法机关能够依法作出公正、合理、正当的判决,媒体再监督也不怕。
文汇报:由庭长、副庭长来出任审判长,是不是有利于法院的去行政化?
田文昌:法官本来就应该以审案为主。法院院长、庭长都不该只是行政官员,按照院长、庭长、法官这样的序列来设立行政级别,行政化倾向太强了。
大法官应当是个业务称号,但是在我们按照行政级别来设置院长的情况下,法院院长一律封为大法官,就很值得商榷。个别院长并不懂法,他怎么能审案,怎么能称之为大法官?这样的问题,需要体制上的手术才能解决。现在,提出法官采取单独序列,我觉得这一改革很好,法官就不该被贴上行政标签。
文汇报:独任制审判团队,会否导致法官个人权力过大?
田文昌:有人担心法官权力过大、法官的能力水平等问题,会影响司法公正,就这点而言,关键是在给予法官更大权力的同时,怎样做好监督。
至于法官的能力水平,可以考核,竞争上岗,这些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比如说,审判团队里,真的出现什么磨合不当,还可以换人、轮岗。法官独立办案,一要排除行政干预,二要加强媒体监督,所有问题都可以解决。
当然,目前状况下,法官的理念和水平问题,也不无令人担忧。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一方面要提升水平,更重要的是,加强立法的明确性。在法治建设发展的初期阶段,明确具体的刚性立法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明确的立法加上强有力的监督是实现独立司法的重要基础。
文汇报:您对审判长负责制改革的未来抱有怎样的期待?
田文昌:对其他地方法院而言,深圳福田法院的改革具有标杆意义,希望它能够走得更长更远。现在,主要是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团队模式。我相信,合议庭只是一个过渡,最后肯定是独任制。从法院独立到合议庭独立,一层层下去,最终肯定是法官独立,会出现越来越多职业化的法官。
怎么防止司法腐败?一是待遇,一是监督。在一些司法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法官待遇都很好,法官很珍惜这份职业,不容易出岔子。而且,每个法官的所有判决书都是向社会公开,媒体随时可以查阅。真有一两个冤假错案被曝光,法官的职业生涯就彻底毁了。
现在,我们的法官待遇不够,这是个现实问题。媒体监督有时不太正常,要么猛攻一阵,要么乱说一气。还容易碰到行政干预。如果法院审判不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活动受到权力的巨大干扰,法官心里明知道依法应该怎样,还置法律于不顾,迁就所谓一时或者局部的民意,只想摆平社会的呼声,而不考虑法律的规定本身,忘记了依法才是整体民意的真正体现,司法怎么可能公正?司法改革要坚持走下去,否则,法治社会实现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