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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政策要点
——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体会
张力//www.workercn.cn2013-11-26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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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因素十分复杂,既与义务教育后升学制度体系、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观念有关,也与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状况相关。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宏观要求,到近年来国家出台许多配套文件,政策引导力度不断加大。《决定》强调指出,“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准确抓住当前热点问题,应从3个方面抓紧解决。

  ——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减负工作职责。重点是加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力度,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对学校减负工作提出导向性意见,对减负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逐步将减负工作与升学制度系列改革有机贯通。按照国家关于改革学校考核办法和机制的要求,各级政府不得按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建立健全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每学期公布专项督导结果。

  ——加大学校教育教学环节创新力度。重点是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按照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的要求,在小学阳光入学、均衡编班的基础上,实行一年级新生“零起点”教学,减少书面作业。规范并严控每学期全校统考和每门课测试次数,不公布学生成绩与排名,实行“等级加评语”评价方式,规范教辅材料使用方式。

  ——切实增强家长和社会的减负共识。随着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深化,学生将拥有选择学习方式和成才途径的更多机会,家长担心子女“输在起跑线上”、学校减负家长加负的状况将逐渐改变,要让家长能主动与学校沟通配合减负。中小学将利用家长委员会等载体加强与家长互动,指导好学生课外活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社会组织可在社区发挥配合减负的积极作用,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各地政府将严查节假日双休日学校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学校举办选拔生源“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行为,着力规范和管理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

  第三,加强扶持困难群体和困难地区的教育。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之一是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决定》再次强调,“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战略意图,至少要从两个方面推进制度创新。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继续推进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政策,巩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实施成果;在中职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学费减免等政策基础上,完善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结合全国社会征信体系和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建设,拓宽家庭经济困难本科高职学生资助渠道,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使用效率;同时,还要完善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体制机制建设,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建设与国家教育现代化目标相适应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信息技术正在对教育产生越来越深刻的革命性影响,成为我国缩小教育差距的难得机遇。根据《决定》的新要求,要切实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提高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水平。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加快推进教育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不断创新大规模网络学习模式。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龙头,优化教育体系和成才通道

  考试招生制度,是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考试招生制度不断改进,为选拔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公平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进入新世纪以来教育供需关系发生显著变化,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教育需要日益多样化。为此,《决定》部署启动整体性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总体上看,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大致分为5个层面。

  第一,落实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这是义务教育体现公益性、公平性的法定要求,也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应有之义。相应地,试行学区制要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学区内小学毕业生直接进入初中,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九年一贯对口招生。要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禁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与升学的依据,真正回归义务教育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的本质属性,使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覆盖城乡所有学龄人口。

  第二,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是每门课程学完即考,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同一门课程两次考试机会的办法;综合素质评价是建立规范化的学生成长记录制度。目的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学生学好每门学科,克服文理偏科现象,兼顾自身兴趣、志向和优势,促进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并为升入高一级学校提供依据。

  第三,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高等职业院校的考试招生在考试内容、录取方式和时间安排上与普通高等学校分开,使部分学生从中考和高考的竞争压力中解放出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目的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升级、扩大就业的实际需求,紧密配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做好准备。

  第四,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在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增强考试内容综合性,侧重考查学生创新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学生自主选择参加考试的时间和次数。普通本科高校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逐步形成考生与学校之间双向多次选择机制。完善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办法,为品学兼优、具有特殊才能和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入学方式。

  第五,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为彰显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终身学习、人人成才的理念,适当拓宽高职院校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通道,高职院校毕业生可通过专升本考试对口进入本科高校相关专业学习。建立本科高校学分互认联盟。继续完善国家和地方的开放大学体系、自学考试制度、网络在线学习等多种学习方式,鼓励成人高校、继续教育机构面向在职人员及其他学习者,实行弹性学制、学分累积、宽进严出,提供多样化的学习选择和成长途径,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转换制度,还要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选拔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尽快搭建符合基本国情的人才成长“立交桥”,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提高全体国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深度开发人力资源,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以管办评分离为重点,改革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决定》专门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行部署,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教育体制改革创设有利的制度环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以“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导向,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发挥社会参与作用,相应的改革亮点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决定》坚持管办评分离方向,要求政府更多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和支持学校发展,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其中,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是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关系的集中体现。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同时,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关键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要让每所学校都能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核心是加强章程建设。教育部要求2015年前全国所有学校都要制定或修订好章程,办学自主权须由规范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来实现,校内外的民主监督制度都要加快建立健全,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第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教育领域管办评分离的内涵,就是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根据《决定》的改革新举措,要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建立国家、省、市(州、盟)、县四级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将政府业务部门监督评价职能调整到督导部门,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同时,还要注意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估监测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积极性,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测教育质量,适时将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之中,作为完善评估监测制度体系的重要运作方式。

  第三,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国家法律和政策已将民办教育视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级政府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开辟了许多新路。《决定》提出5种政策方式,目的在于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其中,“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政府补贴”,分别有《教育法》第六、七章和《义务教育法》第七章可依,重点是正规学历教育,主要是完善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可不限于义务教育,还可覆盖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助学贷款”延展到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学校录取新生,需要后续政策措施跟进。各地区将从实际出发,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形成并巩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核心目的是“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决定》的精神,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导向,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以改进政府教育管理方式、释放学校办学活力、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进一步激发各方支持教育改革的积极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作者系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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