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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的提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这一总目标中,大家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比较熟悉,而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够了解。那么,应该怎样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呢?
一般说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力的集中体现。就我国而言,国家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这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制度体系管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治党治国治军、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复杂国际事务等方面的能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形成的基础,治理能力的提升有赖于治理体系的建构;另一方面,治理能力彰显治理体系的功能,治理能力强大是治理体系完备的表现,只有不断提升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选择。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治理之路,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实践证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对此我们应有足够的自信。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相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和缺陷,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提高的地方。要确保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完成,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就必须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制度层面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强调物质文明层面、精神文明层面的现代化建设。其实,社会主义现代化除了物质文明层面、精神文明层面的现代化,还应包括制度层面、治理层面的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科学思维、民主思维和法治思维等,善于依靠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来,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更高水平,表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度体系。不断改革那些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另一方面,要继续提升治理能力。当前,我们虽然在各方面都建立了制度,但在发挥制度效能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很多制度虽然建起来了,但并没有能充分发挥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治理能力的提升,努力把制度体系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实际效能。
(作者为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