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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腐败”,是相对收受贿赂的“硬腐败”而言的,它的隐蔽性较强,利益动机被包裹在“人情”和“礼俗”等糖衣里面。近日,中央出台《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中暴露出的部分“顽疾”逐一开出药方,旨在重拳整治“三公”消费中的“软腐败”。“软腐败”有哪些表现形式?其危害在哪儿?如何根治?本期“思与辨”进行探讨。
■ 主持人: 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记者)
■嘉 宾: 张涛甫
(复旦大学政策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陈家喜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刘国强
(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软腐败”有着形形色色的表现形式
主持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重拳整治“三公”消费中的“软腐败”。在大家看来,“软腐败”有哪些表现形式?
刘国强:“软腐败”的表现形式,有“以公对公”的形式,如逢年过节,去上级部门和主管领导那里串串门加深感情,检查考核,请检查考核人员提前来“指导工作”,在公务往来中超规格接待,赠送纪念品;有“以公对私”的形式,如领导家有红白各事,以单位的名义送礼;还有“以私对私”的形式,把个人交往作为工作关系的延伸,私底下以各种手段拉关系套近乎。“软腐败”在工作作风上,表现为拉帮结派,当老好人,该管的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得罪人。“软腐败”名目繁多,花样也不断翻新,不胜枚举。一些人已经对“软腐败”见怪不怪,甚至在心底有一种认同感,认为它是工作中必需的一部分。
张涛甫:“软腐败”不是大数额的金钱交易和挑战底线的利益输送,其腐败行为尚未触犯法律红线,而是一种“非罪”腐败。近年来,“软腐败”呈扩大化趋势,经常表现为“人情腐败”。比如,一些单位年终岁末为上级单位和领导送些“土特产”;中秋节送送月饼票等等,这些“轻量级”的“小意思”,一般不会触犯刑律。它以“人情往来”的名义,行权力交易与利益交换之实,而且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毒化社会风气,侵蚀公权力根基。
陈家喜:“软腐败”是指那些情节轻微、界定模糊、影响面较小的腐败行为,比如超规格公务接待及职务消费、打招呼、走后门、搞裙带等等。这些软腐败由于情节轻微,也被看成灰色腐败、微腐败,容易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泛滥开来。
“软腐败”比“硬腐败”更具持久、深广的毒性
主持人:“软腐败”为何一直得以存在,与“硬腐败”相比,“软腐败”的危害在哪儿?
刘国强:“软腐败”的存在有各种复杂的原因,它与我国重视人情往来、盛行送礼之风的文化传统有关。也反映了对权力监管上的不力,或者是因为权力运行不公开,不透明,对各种违规的“软腐败”缺少监督,或者权力异化被默认。一些人认为只要不贪不拿,不要不占,即使吃了,喝了,用了,送了,也算不上腐败。
“软腐败”发生面广,影响直接而深远。它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和公信力,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成为滋生“硬腐败”的温床。如不能遏制“软腐败”,公正清廉的政治风气就无从实现。
陈家喜:我国“软腐败”有其滋生的土壤,如公共财政支出不透明、人大预算监督乏力、反腐制度缺乏细则以及重人情的社会习俗等。
“软腐败”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并且由于其较为细微而不易被察觉,更容易滋生、效仿、蔓延和扩散,久而久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党政干部大吃大喝、讲特权、谋私利,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软腐败”也会蔓延到社会,进而破坏社会风气。当社会盛行走后门、找关系、送礼办事的规则时,无疑会增加公共活动和社会交往的成本。
张涛甫:“软腐败”作为一种“非罪”腐败,危害性不可低估,若不下猛药根治,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都可能是灾难性的。它直接发生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皮底下,直接触碰群众的神经,实实在在地损害了政府和党的形象。
“软腐败”是“硬腐败”的“潜伏期”。很多“硬腐败”就是从“软腐败”升级而来的,同时,作为一种“人情腐败”,它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像扩散的癌细胞一样,四处吞噬社会良善,以“人情”的面目腐蚀人心,它比“硬腐败”更具有持久、深广的毒性。
轻罪重罚,确保制度威慑力
主持人:那么,应该如何根治“软腐败”呢?
张涛甫:我认为,根治“软腐败”需重典,也少不了“灵魂深处的革命”。得在思想和行为两个方面拧紧发条,尤其对那些手上掌握公权力和公共资源的人和部门,需要拉紧思想的缰绳,扎紧制度的笼子。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推行八项规定、反“四风”等举措,重拳反腐,最近又推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这些都对公权力腐败,乃至“软腐败”构成了雷霆万钧般的威慑。针对防不胜防的“软腐败”,仅靠一时的急风暴雨还是不行的,需要触及灵魂的观念革命,需要长效的制度坚守。此外,应该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和广度,让一切腐败,包括软腐败,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陈家喜:根治“软腐败”,需要做到三个层面:一是制度监督细致入微,不留缝隙死角。牛栏关不住猫,如果反腐败的制度设计过粗过泛,缺乏可操作性,则很容易为腐败分子形成可乘之机。二是轻罪重罚,确保制度威慑力。新加坡反腐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惩处贪污贿赂不以是否达到特定数额为依据,即使很小的腐败行为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还会面临失去公职、养老金等处罚。这些举措形成了强大的制度吓阻功能,有效地打消了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三是完善制度配套,形成权力监督体系。腐败的形成与垄断、暗箱操作成正比,与公众参与成反比,即:C=M+(D-A),腐败=垄断+(暗箱操作-公众参与)。因此在强化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的同时,要十分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如政务公开、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形成监督机制的整体设计,铲除权力腐败的滋生土壤和生成空间。
刘国强:要根治“软腐败”绝非易事,这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形成对领导干部政绩和作风的考察评价机制,防止各种形式的权力滥用和寻租。当前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需进一步细化,并长期坚持,在此基础上,加强公务员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以使硬性约束逐渐内化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自觉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