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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绘就了蓝图。
实现蓝图,关键还得靠落实。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从年初开始,各级政法机关便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从一个个具体任务做起,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深水区前行。“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倒排时间、顺排工序,不折不扣抓好每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体制保障。”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强调。
诉访分离,维护司法权威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内容。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意见》一经发布,就受到了全社会高度关注。
“《意见》亮点很多,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把涉法涉诉信访和普通信访分开。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告诉记者。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意见》对三中全会的要求作了细化,除了规定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外,还提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
“这坚定了我们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
规范“减假保”,惩治司法腐败
从2014年初开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减刑假释的裁前公开透明力度,每周在新疆亚心网对重大、典型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直播,每个工作日在该院网站直播平台进行4期直播。
网民普遍认为,此举彰显司法公平公正,最大限度杜绝“暗箱操作”,推进阳光司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实际上,这只是各地积极实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的一个缩影。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具有积极意义。但有的罪犯以权、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为了更加规范地推动这项改革,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执法监督室)主任雷东生说,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依法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从重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纪律责任,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以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提高司法公信力。
“以往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不够、处罚偏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新规定为执法司法人员设了一条“高压线”,惩治司法腐败的力度是空前的。
法官职业化改革,让审理者裁判
今年2月27日,深圳召开政法工作会议,宣布深圳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启动,这标志着司法改革朝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为了突出法官地位,此次改革将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不用再像以前那样费尽心思地去挤行政级别这样一条唯一的晋升道路。”对于法官职业化改革带来的改变,深圳市中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何溯说。
“改革已经进入到深水区,人事制度改革就是深水区。”深圳市法院政治部主任蒋溪林认为,这次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
“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大幕被正式拉开了,它的目标应该定位在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上,这样的改革符合审判规律和司法规律。”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曾月英表示,对法官进行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分类管理,有助于实现法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司法权威的确定,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推进,司法效率的提升,都指日可待”。(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