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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预算管理 提高财政效率
//www.workercn.cn2014-03-26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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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红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我国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防止公共资源“跑冒滴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建立廉洁高效政府、实现国家良性治理、保证政治改革成效乃至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

  所谓全面预算,就是要对全部政府收支进行统一、完整的预算管理,从而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经过十年来的积极探索,我国已经确立以公共财政预算(一般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为主要内容的政府预算体系,初步形成政府部门资金尤其是非税收入的管理体系。尽管如此,现有的“全口径预算”与《决定》提出的“全面预算”仍有较大差距。首先,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财政收入)对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依赖已久,如何减少这种依赖,并使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规范的预算“盘子”,仍然任重道远。其次,对于地方政府通过各类融资平台筹措的大量有形或无形债务资金,我国缺乏有效的预算管理;再次,我国国有资本很多,这类资本的经营预算、利润分成、存量管理等等,都是财税改革难题。此外,政府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的存在,为各级政府部门“自筹经费”保留了一定空间,使得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将职能行使与自身经费相联系,不仅有悖于预算完整性原则,而且不利于依法行政。有鉴于此,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介绍今年重点工作时特别指出: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着力把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关于规范预算,目前我们也面临诸多难题。第一,预算科目体系分类仍需细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预算科目设置仍有差距,部分支出没有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在现有体系中缺乏相应科目设置,“其他支出”数额巨大。第二,预算约束软化。预算调整随意性大,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尚待提高,“跑部钱进”屡禁不止,“年底突击花钱”成为沉疴痼疾。上述问题缘于我国预算制度的不合理:我国长期采用增量预算的做法、预算年度设置不恰当、预算执行随意性强。此外,预算结余资金不得跨年度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此也形成负向激励。第三,收支脱钩的管理亟须强化。政府取得收入的目的是服务公共需求、满足公共支出。因此政府应当“以支定收”而非“以收定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教育支出至少应占GDP的4%,各级政府支农支出、科技支出的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容易导致政府支出顾此失彼,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发展。

  关于公开透明预算,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不是以往预决算结果的简单公开,而是要求政府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的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公众要对所有财政资金的来源、去向、绩效等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公开透明预算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审计)决算结果等全过程的透明公开。西方发达国家的财税实践表明,预算越公开,财政收支越阳光,财税资金的使用越能体现公众的意愿和需求。在这方面,美国的做法尤其值得借鉴。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公款收支的报告和账目,应经常公布。”为使预算公开有效执行,美国在1921年专门颁布《预算和会计法》,1966年颁布《信息自由法案》,1972年颁布《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这些法律明确了行政机关向民众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保证了民众和专家在政府信息方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对政府机构隐性福利的制约,同时是对纳税人意愿、偏好等显性福利的鼓励和表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充满智慧的顶层设计、精准有力的重点突破,还需要权力机构秉持国家与人民利益大于局部、部门利益的大局意识,摈弃“对自己有利者先改、对自己不利者后改”的狭隘思维。只有如此,才能突破各阶层间利益固化的藩篱,实现政府、企业、个人之间“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作者系项城市委常委、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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