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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振宇
提要
政治文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它要求党和政府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在合理、科学、有序的政治程序运行“轨道”上,按照法律办事,按照规范执行。
程序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不断提高组织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运动的程序化,还必须保证和加强对程序设置的监督,这种监督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需要采用党纪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一、调适程序,使系统运动趋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完美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制化。”
学习和贯彻我们党对程序化建设的重视和发展,有利于提高我们的认识,有利于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取得成效。
程序是指事物运动的某种次序或过程或环节。程序作名词时,讲的是事物运动的排列顺序,表现为一种相对静止状态;作动词时,讲的是为达到某种状态而进行的运动过程。
程序无处不在。比如广东人习惯先喝汤,后吃饭。科学研究表明,先喝汤有利于温和肠胃,促进新陈代谢,而且,先把汤喝饱了,饭自然就吃少了,所以广东人靠先喝汤喝出了好身材。喝汤的前后顺序的安排就是最简单的程序化问题。程序的优化调整,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会促进事情的发展和优化。
在大千世界里,不论是自然的运动,社会的运动,还是人类的思维运动,无处不存在着程序。可以这么说,人们的一切努力和奋斗都在寻求一种程序,一种适应自然、社会和人的思维运动的程序;一切成功者的表现都在于不断地克服来自自身和外部的干扰或破坏,调适各种程序,使之系统运动趋于一种整体上的和谐完美。
程序化大体包括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和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内容。
所谓程序的科学性,就是要求程序的设置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律性,人们按此办理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
程序的公开是对人们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知情权是公民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程序的公开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人权的维护和尊重。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和集体机密、个人隐私和某些特殊的程序不能公开外,公民有权了解一切他们应该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动程序。
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人格与自由权利。所以,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实体错误只是把一个东西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称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称什么东西都不准。
二、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
民主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志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决定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但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完全按照人民中的每一个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只能按照人民中多数人的意志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也必须是“有序的政治参与”,而不是随心所欲,更不是无政府主义。
民主的重要特征就是按程序办事。多数人的意志要通过程序才能表现和承认。如果多数人的决策和选择出现错误,也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改正。所以,程序化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院教授谷口安平先生说过:“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实体上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因人而异,因组织而异。程序是他们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而且他们能达成一致的唯一程序是能保证程序公正的程序,因为他们一旦同意了程序,则无论是何结果,都必须接受所同意的程序带来的结果。”可以这么说,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的程度。
由于程序的不科学或人们不按科学的程序去办事而带来损失和造成不好影响的事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如果程序设计得不科学,越是参与性强、透明度高,其造成的不良影响面就越广;如果程序安排得不科学,越是动用了法制的力量,越有强制性的害处,因为不科学行为可以在法制的保护下大摇大摆地引人们入歧途。
为保证程序设置的科学性,需要把握好两个方面:
其一,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价值前提。所谓价值前提,说的是该项程序设定的目的、目标是什么,它是否符合我们当前的情况。程序是为决策和其他一切工作服务的,设计者只有明白了该项工作的意义和这项程序设置的作用,才可能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程序来;
其二,要把握好程序制定的事实前提。所谓事实前提,说的是制定该项程序需要的科学手段。不同的程序需要有不同的手段,不同的手段需要有不同的科学知识。设计者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科学素养,又懂得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去设计程序,这样的程序才符合实际的要求。
程序是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人的素质本身不高,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运动程序,即使有了好的程序,也会在实践中扭曲变形。所以,对于程序的设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因为它是我们一切工作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我们也不能把一切都寄希望于程序,好像有了程序就有了一切。正如制度不是万能的一样,程序也不是万能的。
三、程序规范方能保证民主政治过程科学
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包括民主的政治制度、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决策机制、参与方式、实现方式、决策方式、决策程序等建设,任何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民主和科学的运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主政治建设的廉洁高效。
民主政治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即民主政治的稳定的法律形式,对于保障实质性民主内容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条件。而民主制度的程序化,是现代社会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也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基本特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政治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实现政治管理和决策的有序性,减少政治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减少不按法律法规决策,坚决杜绝个别领导人主观意志和集体走过场的非程序化决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中,一些亟待建立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许多具体制度仍有不够科学、不够公正、不够公平之处,民主制度化的任务还相当繁重。
党内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必须建立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行之有效的国家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制度,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内部制约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等。这就需要我们党既要审慎又要积极,既要保持稳定又要大胆进行改革发展,要有在动态中进行改革的大智大勇,不断进行政治制度创新,努力形成“好人能充分做好事,坏人无法任意横行”的制度和机制。
政治文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它要求党和政府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在合理、科学、有序的政治程序运行“轨道”上,按照法律办事,按照规范执行。
要把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作为政府决策的基本准则,就必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决策責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以往那种政府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在决策時,凭热情拍胸脯、凭主观拍脑袋、出了问题拍屁股的现象。
程序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不断提高组织管理者的素质和水平。同时,为了保证社会组织运动的程序化,还必须保证和加强对程序设置的监督,这种监督可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需要采用党纪检查、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