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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已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按制度办事成为工作基本准则的当今时代,将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具体制度,对于深入持久地贯彻实施群众路线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
群众路线制度化是群众路线发挥行为指引功能的必然要求。群众路线要对党员干部的行为产生指引和规范的作用,就必须转化为明确的、清晰的、具体的规则,告诉党员干部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行为,不应当做出什么样的行为。群众路线制度化正是提供适应这种要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制度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所有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为党员干部手中权力的获得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外壳,使所有党员干部明确其行为范围、手段和结果。
群众路线制度化是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实现常态化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曾多次部署开展群众路线贯彻落实活动,都取得较为明显的实际效果,但在不少地方都出现过紧一阵松一阵的现象,难以做到持之以恒地坚持群众路线。要保证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常态化和持久化,既不能靠党中央三令五申的强调,也不能靠上级领导苦口婆心的宣传教育,而必须依靠科学合理的制度的驱动和约束。当我们把群众路线的要求转化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的各项制度时,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践就成为贯彻群众路线的实践。
群众路线制度化是群众路线产生刚性约束力的重要保障。强制力是群众路线落实的刚性保证,制度建设中的责任归咎和严厉处罚的效果是任何道德谴责所无法达到的,法律责任对主体行为的制约和威慑也是其他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制度建设的刚性约束将使群众路线成为党员干部不得不走、不得不循的过程,也使一些党员干部贯彻群众路线中的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和官场作秀得以有效遏制。
群众路线制度化是完善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的应有之义。代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落实这项标准不仅需要有高度的思想认识和实际的资源投入,更加需要以群众路线作为承接理念与实践之间的方式方法,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切实以一种有形固定的强制方式全面落实在党的各项工作中,保证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以通畅的渠道得到表达,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能够由群众自己参与协商,违背群众利益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惩治。
将群众路线制度化,必须坚持制度建设的科学、合法、系统、效率原则。由于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主体包括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群众路线的制度体系由两大部分制度构成:一是党员领导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工作制度,二是党政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制度。
领导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定点联系制度、基层调研制度、接访下访制度、扶贫帮困制度。定点联系制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分管工作区域内基层党组织建立固定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基层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以点带面将有益经验和突出问题上升为决策参考;基层调研制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改变以往在办公室“拍脑袋”、闭门造车式的决策方式,针对具体问题或拟议政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体察社情民意,特别要走访政策的利益相关者,将群众的感受和意见真实反映在政策制定中;接访下访制度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固定日期固定地点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包案督导落实责任制,对合理合法的诉求按照程序尽快予以解决,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予以解释和劝导,对办理意见不服的群众,要告之其以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扶贫帮困制度是有针对性地为群众解决生活困难的措施,由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联系基层贫困群众,落实扶贫帮困具体对象(以村和户为单位),长期坚持为帮扶村(户)解决实事,帮助改变帮扶村的村风村貌,为困难群众捐款捐物,并尽可能从资金和技术上帮助发展村(户)经济实体或农业生产。
广泛地倾听、吸收、采纳民意和民智是从源头上保证党的决策更加科学理性的重要机制。民意调查制度要求在确定决策事项之前必须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保证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决策事项。公众评议制度要求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接受公众评议,最终将整个评议内容及形成的决策合并予以公布,让群众了解每项决策背后的动因、目标。听证会制度要求党的重大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召开听证会,邀请普通群众、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进行理性、合法地平等协商、利益辩论和表达诉求。专家咨询制度要求在决策形成过程中要征询和采纳视野相对宽阔、知识更为专业、立场相对中立的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决策检验校正制度要求在决策实施的过程中接受实践的检验、群众的检验,对决策执行过程进行跟踪调查、收集信息,反馈并校正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决策执行过程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实现党群关系良性互动。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就执行的依据、过程、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公开,主要应包括主体(组织)信息公开、财务信息公开、决策信息公开及制度执行信息公开等,而且公开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党内,应当面向全体人民群众。人权保障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在执行政策和处理问题的时候注重维护群众的基本人权和根本利益,协调和兼顾好各方群众的利益关系,以公平为追求目标,重点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重点解决群众最为关心的教育、就业、医疗、劳动保障、食品安全等民生问题。侵权赔偿制度要求党组织机关和干部依职权行为给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同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一样对待,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党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权力为民所用。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配备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登记、受理、处理群众实名或匿名举报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对违反举报处理制度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要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和选拔任用必须经过群众公开民主评价,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重要依据和刚性标准,关键是必须提高群众评价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权重和比例。党员干部问责制度要求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必须对人民负责,群众有权对各级党员干部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重点应当增加并切实保障普通群众对问责的启动、调查和处理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并对被问责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的去向进行跟踪追查并予以公布。
(黄文艺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宋慧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