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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法治中国规划了新的路线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过程中,法治国家勾画了一个整体性、纲领性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一是要求国家机构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构在法律设定的权力、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既不越权,也不失职。二是要求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受法律调整。国家机构与社会主体在法律的框架下,特别是在法律搭建的交往渠道中,形成有序的交往关系。通过这样的交往,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能顺畅传递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也能做出积极回应。三是要求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纵向的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之间,还是横向的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机构之间,权责边界清晰,形成彼此配合、相互促进的法治化关系。
相对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目标来说,法治政府是一个局部性目标,但也是法治国家框架下最重要的目标。原因在于:政府虽然不是国家的全部,却是国家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对于立法、审判、检察机构,政府更广、更深地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部分。建设法治政府,一是要求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只有权力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成为责任明确的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通过法律为政府的权力及其责任划定边界。二是要求政府成为透明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并以透明政府促成廉洁政府。三是要求政府成为诚信政府。在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法治发展进程中,它已演变成为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社会作为法治的基础,是指社会的法治化。具体来说,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提供的框架下相互交往,并依据法律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各种社会矛盾、社会纠纷都在法律的轨道上予以化解,各种社会裂痕都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法律既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障。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一样,都从属于法治国家这个整体性目标,应当在法治国家建设这个整体框架下展开。
法治的领域既包括整体性的国家,也包括关键性的政府和基础性的社会。这就是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分别代表法治建设的不同方面。在法治实践中,三者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一个相互牵连的整体。我们应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观点来看待三者,把它们作为同一个实践过程的不同方面来处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既然不可分割,就从逻辑上提出了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基本规律。作为一场系统的、有生命力的、不断生长的伟大实践,法治一体建设不仅会促成一个法治的中国,还会以中国的方式丰富人类的法治文明。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