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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民为本、良法善治、依宪执政、司法公正等基本理念的养成作为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建设的观念基础。
一、以民为本理念
以民为本是法治中国的核心理念。以民为本的基本内涵便是尊重人格及财产权,关注民生,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方略的定位再三提及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法治的核心要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生产交换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条件之下,阐发了主体地位平等、独立、意志自由、保障财产权等权利要求。这些要求直接制约着国家立法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构筑了广泛的尊重人、关注民生等以民为本理念阐发的社会经济土壤。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战略构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以民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与目标。
以民为本思想的贯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就立法而言,“以民为本”意味着规则的设立,应尊重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形成的以平等、安全、秩序等为内容的权利要求,而不应仅仅考虑职权的行使便利,更不能为少数或个别的利益团体而回避甚至损害主体普遍的利益要求。就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而言,“以民为本”要求政府与司法机关各项具体操作规则之设计、改革应当维护参加者的尊严,特别要避免将社会主体沦为或变相沦为政府与司法活动的客体:“以民为本”还要求在工作中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性”理念,尊重社会主体的各类权益及其他诉求。
二、良法善治理念
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构造中国的“良法”需要遵从中国社会各类影响立法的生活样态,并以此塑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
法治中国背景下,需要积极关注市场经济、全球化,尊重本土物质及文化资源,特别是处理好法律治理与道德、民俗的关系,并且把握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以此真实兑现“良法善治”之目标。
为实现善治目标,首先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素,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保证。一是因为党的利益与法治国家的善治目标具有一致性。法治与党的领导都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共同富裕,两者目标、任务一致。二是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建设的历史选择。独立、富强的中国让人民群众生活的更有尊严。三是党的领导可以高效率保障人民利益及法治成果。党可以有效地将党的意志、人民利益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当然,党的领导也不是无原则的干预法治领域,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国家立法在遵从党的意志这一重要源泉基础上,党的执政能力应当通过法治路径展开,并且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其次,要处理好法治德治关系。四中全会提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目标,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满足社会治理的多种利益诉求。作为方法论的传统“以德入律”“德法相融”“德行教化”“执法原情”等“德法协调”的治国之道,可以造就有益于人民群众、有利于国家治理的善治制度体系。
再次,善治需要尊重民俗习惯。就国家行为而言,尊重源自人的需要和利益满足的习惯法权,实质是对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道路的认同,更是善治的依凭路径。近年来,国家的立法已经开始关注并认同了部分习惯的制度意义,多地司法机构也对民俗习惯进入司法活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不违背社会公益、不损害第三人权益条件下,积极援用民俗习惯进行社会治理,实质是一种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行动展现。
三、依宪执政理念
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执政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宪执政还要求掌控国家权力的政党组织,必须严格将自己的言行约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宪法的言行,进行有效的治理甚至惩罚。
中国的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宪政。西方宪政也是一种依宪执政的状态,其出发点也是人民主权,但它在约束国家权力的安排上,并不重视执政者、法治规则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而只是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轮流执政,实行普选制、议会制、多党制等那一套。
西方宪政基本要素在于“个人民主观”。一般来说,个人民主、个体自治具有基本的道德基础。但社会实践表明,个人自治并不一定会提高自己的利益。随着科技创新、信息高速传播、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洛克式“强社会”观念及相应的“个人民主观”,已逐渐背离社会发展的效率需求及西方宪政理念初创时的价值取向。
我国的依宪执政则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基础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利益的真实兑现。中国依宪执政的“民主”实质是一种协商民主、集体民主,强调的是执政者与人民意志相统一。“集体民主观”下的选举公正性在于结果代表性。当然,依宪执政及“集体民主观”的实行需要防范“公权力”的非法性干预行为。依宪执政需要的是纳入法治、纳入宪法轨道的“执政”,“以民为本”的执政。
四、公正司法理念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决定》根据中国国情及司法运作的实际状况,就“公正司法”确立了若干可行的改革方案。一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公正司法还需要克服传统法律形式主义体制障碍。法律形式主义体制以具有权威性的法学理论作为判定法律实践成败的逻辑基础,并以此设定或移植一整套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强调法律适用的严格性和司法行为的克制性。然而,法律形式主义体制所呈现的封闭式“建构主义”思维理念及克制性治理模式,已使得法律形式主义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代法治发展的利益需求。
《决定》事实上通过司法公正的一些改革举措,消减法律形式主义存在的缺陷,如在强调司法独立性、权威性基础上,强调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决定》特别强调司法不仅要体现程序公正,更要体现实质公平;同时提出要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以此体现对传统法律形式主义的矫正态度。(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