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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发展量化评估仍待改进
王禄生
//www.workercn.cn2016-01-1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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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研讨会暨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参会的6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的司法指数,刑事法治指数的建构与实施,部门法指数与地方政府法治指数,法治指数的回顾、反思与展望等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司法指数的意义

  建立司法指数有何意义?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认为,司法指数内涵丰富。其中,司法文明指数是受到世界法治指数的启示而建立的一项指标,司法文明指数具有五大功能,即为法治建设提供量化评估工具、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为学者和学生提供可靠和中立的数据资源。他认为,司法文明指数评估的预期目标就是对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实地动态监测,形成一个司法文明指数排名,这也是司法文明指数研究的直接意义所在。

  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胡铭看来,司法指数还包括司法透明指数。司法透明指数是以量化评估的方法推动司法的公开透明,司法透明指数的正当性应当建立在程序公开与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从而显著地区别于行政化的内部绩效考核。对于如何构建科学的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体系,胡铭认为,优化司法透明指数应处理好司法公开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透明指数的关系,遵循社会科学量化评估的一般方法,注重“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对新媒体公开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估等。

  对司法公信力如何评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学尧认为:第一,第三方机构在指标体系设计和权重设置方面,应本着追求客观的精神,将第三方评估与带有强烈政策追求或者带有考核性质的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估、自我考核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我评估区分开来。第二,在建构司法公信力指标体系的技术性方面,应当包含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估、司法活动参与人评估、党政机关评估、法律职业共同体评估、社会舆论评估五个模块,并强调数据处理方法问题。第三,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评估必须正确对待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自变量与应变量之间的关系。

  刑事法治指数的建构与实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是要用一套可量化的指标来衡量依法治国实施的进度。”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王禄生认为,刑事司法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存在对其发展水平和推进状况进行评价的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提出,衡量刑事法治指数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指标体系完整、严密、关键词突出,二是问题意识明显、目标设定明确。她认为,法治评估致力于解决问题、推动刑事法治的发展,刑事法治指数的关键指标应当有独立于官方的话语体系;中国特色刑事法治评估体系也应遵循世界范围内的一些通用标准,在内容上反映共同的法治观。

  针对刑事法治指标体系本身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副教授吴洪淇认为,第一,必须考虑各级指标的一致性、均衡性。第二,指标区分要有很强的合理性,指标之间界定得比较均衡,不能有过多交叉。第三,指标体系实际上是一个演绎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之间要有一个衔接和转化的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冉井富认为,刑事法治指数有对比才有意义,仅仅一年的数据对评估法治发展状况的意义相当有限,必须考虑横向、纵向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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