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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指数与地方政府法治指数
与会专家还对部门法指数与地方政府法治指数进行了探讨。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何卫东对环境立法后评估量化分析方法进行了阐述。他提出,在环境立法领域开展国内外普遍适用的立法后评估,有助于提高我国环境立法水平。在确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采用德尔菲法原理设计的环境立法后评估量化分析模型,可简便直观地评估具体环境法律规范的状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彬辉通过对“湖南省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活动”的介绍,进一步对第三方机构量化评估政府法治建设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分析。她认为,逐步从政府主导型模式过渡到社会推进型模式是今后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发展趋势,为此应当强化第三方机构量化法治评估的认知度,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评估队伍,建立第三方机构量化法治评估基金。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宸认为,在法治语境下对政府诚信水平进行指标化考核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以完成政府诚信内涵的转化。第一阶段是通过立法对作为政治伦理的诚信进行确认,将之转化为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确立行政目的正当性、信息公开性与真实性、决策执行确定性与稳定性三项具体原则;第二阶段是通过立法将上述原则规则化,形成有法律依据可循的指标。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吴英姿表示,在法学领域从事量化评估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学科体系予以支撑,量化评估工作要获得公信力,必须首先考察评估者的可信赖性、评估行为的权威性,必须保持第三方机构的中立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法治评估的难点在于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专业性,即如何将抽象的、宏大的概念转变为可观察、可测量、可判断的具体有用的指标,从而获得可靠的关联性数据。
法治指数的反思与展望
在法治指数的构建上,一些学者对研究方法、评估方法等问题进行了反思。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彭辉认为,法治评估是一个多学科交叉领域,很多意见往往只强调法治指标的设计,对指标数据的描写论述过少,法治评估研究的主要困境就是研究方法缺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孟涛认为,法治指数的优点在于通过指数可以直观地、标准化地了解一个国家法治运行情况,缺点是法治评估会遗漏很多细节,评估方法欠缺标准化,一个指数并不能反映全部现实。
常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建提出,法治建设的全面展开、地方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政府考评机制及相关知识的引进等成为地方法治评估兴起的内在动力,但当前地方法治评估存在评估形式化与封闭化、评估结果接纳机制缺失等问题。他建议,促进法治评估的发展,应强化地方法治评估理论研究、加强对法治评估开放观念的接受、搭建法治评估保障制度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博士黄兰松认为,法治评估作为一种新型的研究方法和治理手段,应当注意如下问题。第一,法治指数的本土化。第二,在综合地方法治实验的基础上进行顶层设计,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地方法治指数及其评估。第三,完善我国法治评估的体制机制,包括评估主体、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提出,实证研究方法具有“最靠谱”与“最不靠谱”两重性,实证研究容易受到调查对象、分析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应当结合中国问题和语境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江苏省高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孙辙认为,主观因素在整个法治量化评估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指标设计者、受访对象等都难以摆脱价值观的影响。孙辙以审判质量指标为例,对数据截取方式、截取路径对评估结论的影响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存在“假数据”的可能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冰认为,法治评估,特别是量化评估,是一个非常复杂、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过程。但究其本身,量化只是一个方法,方法永远服务于目的,而法治评估是有需求导向的,因而必须考虑数据分析结果的差异性和综合应用问题。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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