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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性”是财税改革 的最高目标
姚轩鸽//www.workercn.cn2013-12-10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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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全会将财税改革地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就财税改革的操作性而言,显然有一个对改革目标的层次性设计问题,比如,“最高、基本、最低”,或者“近期、中期与远期”,等等。

  众所周知,财税改革的终极目的,是为了通过一定的财富收支活动为全体国民提供性价比高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合意性”注定成为财税改革的最高目标。因为,如果财税体制服务对象之主体地位被虚置的话,财税体制存在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意性”的前提,国民的“福祉”就可能被异化。进而言之,如果没有足够的“合意性”,政府就可能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既不可能生产出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也不能生产出让绝大多数国民满意、合意的公共产品。

  事实上,不仅私人产品有一个“性价比”的高低与产销对路的问题,公共产品同样存在一个“性价比”的高低与产供对路的问题。正如产销不对路会造成私人产品的积压浪费一样,公共产品的产供不对路也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与浪费,不能很好地发挥财税体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自然也就无法培养起绝大多数国民对政府的信任,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俗话说,有钱难买“愿意”。公共产品的性价比高低,其最终评判权原就属于每个国民,因此,就应该且必须遵从绝大多数国民的共同意愿和需求偏好。一句话,无论如何,不能以少数人的意志和偏好为导向,比如握有财税大权的少数官员。这就正如一个家庭的保姆不能以自己的口味偏好烹调一样,少数官员也不能以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决定公共产品生产供给的结构和类型,无视绝大多数国民的财税意志和愿望。

  这个问题,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转型的国家,或许根本就不是主要问题。因为成熟的民主制度,及其全面有效的财税权力监督机制,可以比较好地汇总国民的财税需求与偏好,从而促使政府提供高性价比的、大合意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国家,由于缺乏制度性、机制性的财税意志表达与汇总平台,就很容易出现公共产品的异化,即公共产品的产供与绝大多数国民需求与意愿发生错位的现象。

  公共产品的异化,通常不是表现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量少质劣,性价比低,就是表现为产供错位,即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能很多,也可能质量不错,但却不是绝大多数国民最为紧迫需要的。比如,政府虽然大量投资经济领域,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却在绝大多数国民最需要的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方面存在投资畸少问题的话,这种财税体制就是缺乏足够“合意性”的。同样,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国民的需求层次不对等的话,比如,与国民的低级需求——物质需求,中级需求——社会性需求,诸如爱、尊重等,高级需求——精神需求,诸如创造性与审美性需求不吻合的话,这种财税体制也是缺乏“合意性”的。固然,造成财税体制这种“合意性”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意性”无疑是优良财税体制应有的最高标准。

  毋庸讳言,财税体制的“合意性”关键在于取决于民主制实施。无疑,民主程度越高的社会,财税体制的“合意性”就会越大,财税改革的阻力也就越小。反之,民主程度越低的社会,财税体制的“合意性”就越小,财税改革的阻力也就越大。

  中国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阻力与挑战实在不少,也确实任重道远。中国社会要想在财税体制的“合意性”方面有所突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无论如何,财税体制改革已经启动了。(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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