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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要实行法制化,劳动关系市场化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前提,而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争取职工合理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中国工会责无旁贷的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市场与法制,法制与民主是中国工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没有广大职工民意支持的工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保障和手段的工会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市场经济竞争和效率的压力下,在职工民主意识和诉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工会组织只有运用法律武器,强化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中国工会才能够不辱使命,代表好、维护好职工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中国工会十六大就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特别强调指出:不断强化源头参与和制度创新,增强工会工作的法制基础和制度保障。
劳动关系市场化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法制化的过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用工、终身制到市场选择、合同制,从国家分配、行政管理到自主择业、法律规范,从固定工资、劳动保险到协商薪酬、社会保险,等等。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市场化都是伴随着法制化发生发展的。1986年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国营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出台;1992年市场经济目标确立,1994年《劳动法》出台,随之一系列劳动立法相继出台。劳动关系从国家化、行政化向企业化、契约化发展的进程就是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大胆探索。市场经济有其自身规律,劳动关系的“强资本、弱劳动”是客观存在,资本对利润的追逐是无限的,也正因为如此,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又不能绝对市场化。如不能平衡好劳资这一利益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问题就会经常出现,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绝对市场化则必然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化。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通过立法加以干预,进行调整和不断矫正。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适应劳动关系市场化的新形势,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关系市场化开启工会工作市场化法制化的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强资本,弱劳动”的客观存在,组织起来成为越来越多的职工群众自觉选择,切实维权则成为工会组织责无旁贷的天然职责。工会组织必须适应这一历史潮流,探索和掌握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律,学习和运用市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工会组织作为社团组织,既没有行政审批、监察、处罚等权力,也没有司法审判、强制执行等权力,只有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范围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开展维权工作。
新时期新阶段,工会工作需要法制作为维权工作的依据和手段。在工会的大力推动下,1992年《工会法》和1994年《劳动法》先后制定出台,2001年10月又推动修改了《工会法》。《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责,强化了工会组织的权利以及经费财产的保障,对工会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并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工会开展依法维权工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提供了具体手段和方法。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工会工作法制化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和条件,同时也提出了工会工作法制化的新要求。工会工作法制化是劳动关系市场化法制化进程中工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必然选择。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是现实的需要
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劳动关系,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是工会切实履行维护职责、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实现中国工会十六大提出的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团结动员亿万职工在实现中国梦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积极推动和参与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推进工会工作法制化。
一是推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工会立法参与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立法参与和政策制定工作。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问题,积极推动健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和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
三是建立健全工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依法完善组建工会民主选举等组织制度、工作人员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经费审查等财务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保证、监督、信息传递反馈以及内外协调等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保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作者系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