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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一些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得到激发,对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笔者近期在对当地家庭农场和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的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受当前土地流转不顺畅、融资手段不丰富、配套扶持政策不明确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种植养殖大户对转为家庭农场经营的积极性还不够高,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受到制约。
首先,土地流转不顺畅,实现规模经营难。土地流转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瓶颈。家庭农场需要大面积、长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规模经营,但受农民惜租心理加重、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土地流转难度加大。据了解,种植养殖大户认为制约土地流转的因素主要有:农业比较收益高,土地流转价格高;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农民惜租心理较重;土地零星分散,连片种植困难;农户资金有限,缺乏大规模租赁、经营的经济实力;土地流转规范性和保障程度较差,土地纠纷较多,等等。
其次,融资手段不丰富,家庭农场经营融资难。家庭农场在经营初期一次性投入比较集中,多数家庭农场固定资产不多,且多数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贷款能力有限。银行业机构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仍然停留在专业大户层面,贷款方式、金额、利率等难以满足大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发展的需要。抵押担保瓶颈约束突出,如目前尚无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机设备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也无银行针对家庭农场推出农机设备按揭贷款。
最后,配套扶持政策不够明晰,种植养殖大户怕失去原有优惠扶持政策,对转为家庭农场经营积极性不高。目前,各地针对家庭农场的金融、财政、税收、用地、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还较少。有的种植养殖大户对转为家庭农场有顾虑,担心转为家庭农场后会参照工商企业缴纳税费,增加家庭经营负担;有的担心现有针对种植养殖大户的优惠政策,在转为家庭农场后不能继续享受;有的对转为家庭农场后是否给予更优惠扶持政策抱有疑虑;还有的担心转为家庭农场后,有关部门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等等。此外,有的地方工商、农业等部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名称核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注册要素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善。
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在农地流转、金融服务、配套政策等多方面形成合力,破除制约其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
出台适合家庭农场经营的用地政策,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可允许家庭农场充分利用承包地内的荒滩、山地等荒废土地进行建设,并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对土地性质,没有条件定性为可转让的,应出台家庭农场建设用地流通办法,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流通。金融机构应积极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农村土地、旅游景点承包经营权收益及住房、大棚、果园、山林等地上附属物产权抵押贷款办法,丰富银企合作内涵,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发展。同时,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等土地流转机制。
加强金融服务,完善融资方式。金融机构应加快信贷产品创新,逐步开展农机具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具有较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订单农业贷款;加强与农机生产厂家的合作,推出农机具按揭贷款业务。应出台家庭农场贷款扶持政策,制定贷款贴息政策,对家庭农场贷款利息给予部分补贴;健全担保体系,以县一级和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财政出资为主,成立担保基金,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担保,破除抵押担保瓶颈,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贷款额度。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商业性保险公司可针对家庭农场需要开发相关农业保险产品,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分项,由政府与家庭农场共同分担保费,使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种植养殖行业的更广阔领域。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服务。据了解,家庭农场经营者普遍希望出台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税收减免优惠等扶持政策,并加强农业技术指导,支持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壮大。因此,财政、税务部门可借鉴和结合对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户等的各类补贴、优惠政策,统一出台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规定种植养殖大户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时,转为家庭农场就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提高种植养殖大户转为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工商、农业等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统一的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办法,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开通绿色通道,明确家庭农场法人资格。同时,完善配套金融服务,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应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出台专门支持家庭农场的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对家庭农场贷款合理定价,在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家庭农场贷款利率,以促进家庭农场的稳健发展。
(作者单位:农行安丘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