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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曹静韬//www.workercn.cn2014-11-26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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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描绘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和远景目标,并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这为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供了契机。之前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但是从现实情况看,这项任务的落实还十分艰巨。为此,必须加快税收立法进程,切实贯彻依法治国。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当前,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新形势下的新机遇、新挑战,决定了我们必须高举法治大旗,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法治引领深刻的社会变革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可以说,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以法治方式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等多维度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是最敏感的社会“神经线”。处理得稍有不慎,便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更加需要以法律来科学界定各方关系,从而实现纳税人依法纳税、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国家依法取得财政收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在税收领域,税收法定原则在学术界讨论还是很多的,它指的就是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力,这3个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的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这种做法在我们国家的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形成有历史特殊性。在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授予国务院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这一现行税收授权立法方式有利有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在深化,必须用明确的立法规范税收行为,这个超长时间的“授权”,确已到了需要变革的时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要求,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与改革应当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成当务之急,意义重大。其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符合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精神,符合建设法治中国的发展趋势,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二,实现税收法定,可以避免征税的随意性;推进税收法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严格的立法进程会减少不必要的阻碍和利益纠葛。其三,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其四,税收法定对纳税人同样也是一种约束。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相关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一个严肃、系统的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不是在朝夕之间能完成的,需要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循序渐进。比如,要求短时间内将所有税种都进行立法,可能并不现实,更为理性的选择是分清轻重缓急,将条件相对成熟、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税种先行立法,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同时能更好地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因此,进入新的时期,要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要推动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尽快推进。二是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譬如,社会上比较关心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等。总之,更好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是民之所望,尽管存在着巨大的挑战,但只要全社会在认识和决心上达成一致,劲往一处使,就一定能够在这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从而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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