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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美欧市场对违规市场主体的毫不留情,动辄数十乃至数百亿美元的处罚,我国对违规市场主体罚得有些轻飘飘。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可谓来得正当其时
简政放权不是简单地简而放之,而是通过制度化的规范和法治化的约束,使权力和市场的关系更加和谐,使市场主体养成规则意识,提升市场法治内涵。
如何做到呢?简而言之就是市场准入的门槛要降低,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减少,监管尤其是中后期监管的力度要加大。前两者是“放”,后者是“管”,放得开、管得住,一个都不能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说白了,就是完善监管方式,用黑名单和惩罚性巨额赔偿等“严管”制度,促使市场主体形成对市场规则和法治的敬畏感,构建市场激励和惩戒机制,让守法经营者一路绿灯,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这其实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监管制度,市场主体不分大小,不问出处,只要违法失信,就可能触及监管底线而受罚。越是跨国企业,其承担的社会信用、市场责任就越重大。正因为如此,美国的微软、谷歌、苹果等IT企业在欧洲因为市场垄断受过重罚;欧洲的大众、日本的丰田等大佬级汽车品牌也因为违规而在美国受罚。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主权国家对市场主体侵权损害赔偿通行的司法干预制度。
作为年轻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相关监管一方面是管得过宽,权力越过市场边界;另一方面则是管不过来,导致一些市场主体规则意识不强。再加上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以至于一些诚信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没有活路,违规失信的市场主体却活得很滋润,这样的市场丛林,离法治远矣,也远离诚信和规则。
征信制度要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也要拿来,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机制链条。放要放得开,管要管得住,还有“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政务公开。
市场监管不是兴之所至的“打补丁”,而是系统化的制度体系建设。由此来理解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才会周详全面。惩罚性巨额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巨额罚款,更不是基于对市场主体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逼迫市场主体诚信守法。这里的赔偿,更应看作是市场主体违约后的对市场秩序的赔偿,虽然表现为具象的罚款,但根本目的却是为了内涵上的市场正义。这正是市场监管的良苦用心,在完善的监管制度中,各种监管要素都少不得,除了诚信机制,也要社会监督,严厉处罚自然也是必需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对市场主体的处罚还是相对较轻的。相比美欧市场对违规市场主体的毫不留情,动辄数十乃至数百亿美元的处罚,我国对违规市场主体罚得有些轻飘飘。缺什么补什么,就此而言,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可谓来得正当其时。(作者系察哈尔学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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