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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铁安
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要通过农村土地登记确权,依法赋予农地资源应有的权能,为农地流转效益提升、农地权益保护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然而,在以往的农地流转当中,由于流转契约不规范,流转前缺乏必要的引导,流转中缺乏合理的介入,流转后缺乏应有的监管,农户流转效益偏低,农地流入方无法使农地经营权资源转化为市场要素而导致资源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流转后监管缺失,在土地面积、丘块等自然表述上没有法理性依据,甚至是一本糊涂账,变成了一些农地流转投机者信口开河的借口,以致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全,农地经营权价值体现微弱,流转效益难以实现。
农地经营权改革,必将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发育;而要保证农地流转市场健康发育,则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在监管当中,政府应该更好地发挥作用。其一,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并落实。现在的农地流转监管,虽有农业行政部门的合同管理等,实际上还是备案管理的形式,监管主体在乡镇或者村一级。而这个层面的监管力度非常弱,有的行政村甚至还成立了农地流转合作组织,当起了流入方,是典型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应该建立县一级的流转监管机构,通过登记发证、合同监管、农地经营权变更办理等形式,激发监管机制潜能,确保监管到位;其二,积极推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在农地确权后,积极做好农地资源价值评估,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和要素,确定农地经营权资源价格,通过价格指导,强化农地流转市场监管;其三,加强农地流转后续监管。坚持农地经营权证的法定权能,掌握农地流转市场的变化趋势,把握农地流转市场规律,在强化农地使用权经营收益权能时,强化其流转后的监管权能,通过农地经营权法定占有者的积极监管,确保农地质量不下降,性质不改变,收益不减少,流转双方利益不受损害。(作者单位:长沙市望城区人大农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