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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化进程中切实保护好农民权益
——来自“城镇化与农民权益”论坛的声音
//www.workercn.cn2014-01-20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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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谢海潮

  日前,省社会建设研究会等单位在福州举办“城镇化与农民权益”论坛。与会专家学者认为,城镇化是中国实现“内生增长模式”的关键,是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的引擎,城镇化的每一步都凝聚了人的智慧和劳动。

  ◆向人的城镇化转型发展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玉明:

  当前,城镇化发展已成为我国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机遇。然而,传统的城镇化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发展要求,出现了一些现实弊端,如扩张式、粗放式发展导致城镇出现空城和“环境失调”等现象。因此,未来的城镇建设应积极寻求新型的人本城镇化之路。

  要推行人的城镇化建设,关键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理念。具体而言,首先要树立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思想。农村转移人口不仅是城镇的建设者,也是未来城镇的主人翁。因此,他们拥有和本地居民同等的市民权和发展权。其次,要树立包容性的城镇化发展理念。要推进社会福利的普惠性,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要尊重人口城镇化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人口发展与城镇建设之间的关系。未来的城镇化应当更加注重“以人促城”的价值理念。通过人的城镇化,不断促进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城镇环境的合理建设和保护。

  ◆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唐宇: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农村转移人口的管理工作已经实现由紧到松、由无序到规范的转变,限制进城就业和自由流动的相关制度已被废除或逐步得到改革。农村转移人口问题的核心是就业问题,而就业问题的实质是就业歧视。因此,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是“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题中应有之义。

  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成立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完善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包括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违宪审查制度,把就业歧视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建立反就业歧视的其他“合作”司法机制,不断完善制裁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制度,为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要逐步改革户籍制度,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尽快成立留守妇女互助小组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林建鸿:

  农村留守妇女无疑处于一种相对的“缺乏能力或者资源”状态,是需要增权的对象。增权的目的是使她们能够克服障碍,以实现生活目标并获取服务享受权。因此,通过更有能力的社区援助行动,无疑是农村留守妇女增权,实现积极、主动、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重要路径。

  农村社区应当努力为留守妇女创造、培养一种群体内的社区感。成立留守妇女互助小组,是培养她们社区感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农忙时,留守妇女可以互相帮忙照看孩子,换工抢种抢收,交流农业信息等。农闲时,她们可以通过聊天实现有效沟通,缓解心理压力,消除抑郁、焦躁等情绪。在互助过程中,留守妇女可以“发展出一种更为积极和更加有效的自我感觉”。因此,留守妇女互助小组活动将促进社区内部的整合,并与村居邻里守望相助,共同增进村民之间的互动与联系,有利于农村社会和谐。         □本报记者 谢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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