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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法院 吴成臣
为了回家刘女士在某网站上买了比原价高出600多元的飞机票,当她到机场时却被告知“飞机已客满”。原来刘女士买到的是“超售机票”。经交涉,航空公司只退还了相当于票面价格的钱款。
从经济上来看,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航班的空位损失,将航班座位虚耗减少到最低程度,提高收益率。航空运输产品不同于一般行业的产品,乘客取消或者改签机票就容易导致航班空座,浪费有限的航空资源。航空公司应通过合理告知的方式提醒乘客及时乘机等相关事项以及因超售机票带来的不能及时乘机的风险,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方式将超售机票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或者通过补偿、改签的方式让乘客自愿接受购买超售机票的风险,而不是将超售机票的不利因素或者经济风险直接转嫁给乘客。因为,在乘客对不能乘机的风险不知情的情形下,超售机票可能造成乘客机会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损失有可能远远大于其因购买超售机票而未能登机所获得的赔偿。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超售机票”做明确的规制,作为航空公司而言,在不侵害乘客乘机权益的前提下,通过“超售机票”的方式增加航班座位利用率,优化公司收益管理,值得肯定。但如果乘客因机票超售而被拒绝登机,其行为不仅构成了违约,甚至可能构成欺诈。
对于延迟运输和不能运输,我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有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延迟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运人不能运输的应及时向旅客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这就要求航空公司和乘客订立客运合同后,双方都应善意地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应当善意地信任对方将遵守合同的约定。
航空公司不能因其超售机票而妨碍乘客依据合同享有乘机权利,更不能够仅为保障航班客座率而不顾乘客可能无法享受法定或者约定的运输服务,而放任可能对乘客权利造成的损害。因此,即使航空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因超售机票而无法登机的乘客作出退票、改签以及经济补偿等损失赔偿,但其不能成为航空公司恶意超售机票的“保护伞”,对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应有所限制和监管,最起码不应侵害乘客的利益,将超售机票的风险强加给乘客。
另外,航空公司有超售机票的行为时,应充分尊重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向乘客明确告知所售机票暗含的超售性质以及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