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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 并非都是“概不退换”
近日,记者在西安耀莱成龙国际影城购买了两张电影票。出票时,影城售票人员告诉记者:“一旦出票,概不退换。”为什么不可以退票?售票人员解释说是公司的规定,现场购票一旦出票就不可以退换。
在西安太平洋影城,售票大厅里的《购票须知》上明确写道:“电影票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但自相矛盾的是,其后又注明“影片开映前30分钟以上,收取票款的20%作为退票手续费”。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原本规定是不予退票的,但真遇到强硬退票者,也会给其退票,但手续费不能少。
几位观众向记者表示,他们大多会从网上团购电影票,团购票价低,团购券有效期长,想看的时候就过来兑换。因为有效期长,所以没有想过退票。
相比作为大众消费场所的电影院,呈现高雅艺术的音乐厅票价相对较高,其购票之后是否可以退票?西安音乐厅票务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演出票是对号入座的,卖出去就不可以退,退票会影响二次销售。有观众表示,因为音乐会票价比较高,又不能退票,所以不会轻易购买。一般会在官网上看过演出信息后,有想看的演出才会过来买票。有时买了票却临时有事,就会送给朋友或卖给在音乐厅外收票的“黄牛”。
在陕西演艺集团中贝元儿童艺术剧院,基本上不存在退票问题。该剧院总经理李黎告诉记者,剧院实行的是会员预约观演制。如有事来不成,只需开演前30分钟前致电剧院说明情况便可退票。
专家观点
不退票,对消费者不公平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 演出票、电影票的购买消费是在典型的格式合同下进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予退票”的格式条款明显有悖法律规定,有损消费者权益。
从公平交易的原则来看,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同时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不退票”这种“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是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认定这一内容无效。
考虑到文化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对经营者的保护,既不能出现明显有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也不能在允许退票的情况下放任“黄牛”或个别购票者“砸场子”,扰乱市场并损害经营者的收益,应采用兼顾公平的原则。
我建议,在允许退票的前提下,设置一定的要求和限制,比如演出,放映前多长时间允许退票,只有超出了事先约定的退票时间,才可以不予退票。同时约定退票损失费的扣除比例,什么时间段不收退票费,什么时间段收取一定退票费。建议选择采取阶梯式的退票费计算方式,最大限度合理保护双方利益。在退票约定中,为了保障影剧院的利益,对于临近开场或者已经开演的演出、电影,原则上可以不退票。只有这样,消费者遇到意外或不可抗力提出退票时,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也不会因此给经营者造成损失。
目前多数影剧院仅在票面背后对消费者进行告知的做法,实际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票面背后的告知,只有拿到票才能看得到,这时买票交易已经完成。公平的做法是,影剧院在购票处设立醒目的退票提醒,或者在购票时以显著方式告示消费者退票事宜。也就是说,要在消费者决定购票之前或付款时,给予明确的提醒。对于网络购票的,则可以采取弹出广告的方式来告知。
是否退票,应区别对待
李雅云(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是否允许退票,应区别不同对象,依实际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票务销售方明示告知不退票,消费者购买就是表示同意,此时不退票是可以的。况且演出、电影和展览具有一次性消费特征,预售时间不长,在同期上映的档期里,影院之间形成竞争,造成售出的票可替代性强而再流转性弱。某个消费者购买了一张门票,相当于占据了一个座位,其他人就失去了竞买这一座位的可能。如果允许退票,假定出现他提早购买而临近开场前退票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这张门票无法二次售出,给主办方带来经济损失。
一些人主张维护消费者权益,影剧院方不能以不退票作为附加条件,认为应当允许提前退票,适当扣除一些手续费即违约金。这一建议听起来合理合法,但未必能在生活中有现实意义。对于七八十元的电影票、一二十元的展览票,一些观众可能并不会在意扣除违约金后退回的钱。由于这些不昂贵的门票并非实名制,送给别人去观看或者在售票窗口的购票队伍中转手,都是非常简单的。多数人往往并不一定会选择退票,让原本没有多少金额的门票打上折扣。因此,强制性规定允许退票,可能没有太大意义。
第二种情况,对于那些特殊的消费,如演唱会、音乐会、戏剧、体育比赛等,一方面需要提前数月甚至一年就订票,另一方面其市场需求要么火爆、一票难求;要么冷门、专业性强。这时还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比较好。对于门票价格较高、支付违约金仍然值得一退的畅销票,如果购票时明示不退票,而现实中主办方愿意接受退票,这是主办方的权利而不是法定义务,这是市场在起作用。这样的演唱会、音乐会,因演出开场后还不乏门票求购者,显然是可以为因故无法进场观演的观众退票。这不仅是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有利于演出方避免门票落入“黄牛”之手而影响市场秩序。
有人或许会以火车票、飞机票可以退票的规定来与文化类演出票进行类比。与文化类门票不同的是:我国铁路、民航的运输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属于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领域,国家对这个领域市场管制比较严厉,禁止霸王条款。而且机票、火车票是实名制,不退票不仅会给个人造成损失,也给运力有限的交通资源造成浪费。火车票、飞机票即使不是社会稀缺资源,也属于不可浪费的社会资源,退票作为强制性规定不足为怪。而文化类门票不具备机票、火车票的公共民生必需品的属性。
相关链接
☞ 票务公司试水退票保险
在大麦网、中演票务和永乐票务的网站上有这样的提示:购票订单一旦确认,概不退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演出取消或延期,及发货错误等情况除外)。
事实上,“黄牛”倒票现象的加剧、申请退票人数的增多已经引起票务公司的重视。大麦网、永乐票务已分别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安心购票”保险计划、“票享无忧”退票保险计划。退票保险的费用根据演出门票价格分为10档。其中,99元以下的门票,在永乐票务需提前支付3元购买退票保险,大麦网需支付4元;5000元至10000元的门票,在永乐票务需支付468元,大麦网需支付394元作为保费。退票保险的保额是实付票款的90%。消费者需要理赔时,通过提交理赔申请、递交材料、审核申请,方可拿到赔偿金。
“退票服务就是针对用户因为自身原因不能到场观看演出而制定的,包括天气、飞机晚点等16项条款,还有一些比较新颖的条款,如突发疾病、夫妻吵架等情况。我们现在正在讨论是否将雾霾纳入理赔条款,因为天气污染开始影响大家外出。”大麦网商务合作部高级经理余超说。
不过,余超说,自推出退票保险服务以来,大麦网投保的门票85%集中在热门演出,申请退票的消费者不超过5个。
☞ 国外退票制度各有不同
在国外,演出票和电影票的退票制度各有不同。其中,韩国和德国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韩国,政府对演出票和电影票退票相关事宜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消费纷争的政府机构)发布的第2010-1号通告,演出业解决消费纷争问题时应该遵照以下准则:提前10天以上取消预约应给予全额退款,提前7天、3天、1天取消预约应分别退还90%、80%、70%的票面金额,演出当日如果在演出开始前取消预约可以得到票价10%的退款,而演出前3天内预约的购票者在演出当日取消预约则可以获得全额退款。此外,若演出因主办方责任被取消,购票者可以得到110%的退款。
在韩国,电影票的退票也需遵循以上规定。有韩国观众说:“在韩国,消费者关于电影票的纠纷几乎不存在。大部分韩国人会选择当日购票或当日预约的方式观影,只要在电影开始前提出退换票的要求,影院也大都会欣然接受。”
在韩国,剧场、影院在处理观众退票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因拒绝按规定退票遭到举报,需要缴纳一笔数额不小的罚金。
而在德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享有退换票的权利。因此,演出票和电影票的退换需要遵循各地方和各剧院、影院的相关规定。伴随网络和移动通讯的普及,预约、购票的手段、方式不断增加,这也使得退换票制度条款不断增加,大多数德国人在购买演出票和电影票时,都会认真阅读相关剧院、影院有关退换票制度的规定。
德国人在退换演出和电影票时,大多抱着碰运气的心态。多位德国人在回答记者问题时都表示,只有在工作人员“非常亲切”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给你退票。如果无法观看演出和电影,可以选择通过社交网络或在线商店转手售出。因而,在网站eBay上也可以经常看到德国人出售演出、电影、体育赛事等活动门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