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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发展生态农业是建设生态文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是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满足人们优质农产品需求的重要手段。促进生态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也须从制度建设入手,构建制度保障体系。
严格生态农业准入制度。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发展生态农业,应从源头入手,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准入制度。为此,应加强分层培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以及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在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严把生态农业项目审批关,对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项目发放准入资格证书,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评估不达标的项目坚决拒之门外,从源头上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对于运营中的生态农业项目,应完善废物排放许可制,实行废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环保测评不过关,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按照制度规定坚决叫停和整改。
健全农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明晰农业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用途范围、使用责任,是实现生态农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农业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农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等农业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实行农业资源有偿使用和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生态农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建立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谁付费制度,通过这一调节手段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农业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农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发展生态农业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在维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最大限度降低农产品的有害物质残留。为此,应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生态农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把农业资源能源节约指数、生态环境治理指数等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严格奖惩;统筹建立农业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制度。及时公布农业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杜绝农业资源恶性开发和破坏农业环境的事件;强化农业环境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公民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责任;完善严格监管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发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索赔制度,依法追究其责任。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