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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楚翘
引子
众所周知,信息诈骗是目前较为高发的案件类型之一。信息诈骗类犯罪的核心是“两条链”,即通信链、资金链,掐断这“两条链”,诈骗将无法成功。掐断通信链,电信运营商的积极性一直不高,半年时间,仅深圳地区涉及4006号段的电话诈骗案件就多达近千宗,如此猖獗的诈骗活动背后,电信运营商们应承担不可推卸的监管失察之责。而每一个涉嫌诈骗的银行账号背后都有一个乃至多个受骗者。面对信息诈骗如此大的社会危害,为何银行在掐断资金链,以阻拦被骗资金方面很少有所作为,眼看着受骗者的钱从银行流进骗子的腰包?本期“思与辨”对该话题进行相关探讨。
■ 主持人: 尹传刚(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上官酒瑞(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舒 锐(法律从业者)
在任何领域,如果仅仅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就总有解决之道
主持人:在通信链和资金链上享受到的畅通无阻的待遇,使犯罪分子在信息诈骗的道路上顺风顺水。我们要问的是,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分别掐掉信息诈骗中的“两条链”,是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呢,还是因利益关系不想有所作为?
上官酒瑞:实施电信诈骗主要借助两条渠道,一是通信线路,二是银行。骗子通过通信线路与事主联系,进行诱骗;事主受骗,把钱存入相关账户,骗子通过银行网络将钱快速提走。电信运营商和某些银行的不作为、管理混乱或监管不力,在客观上则充当了信息诈骗者的帮凶,也使自己成为“既得利益者”。要掐掉这“两条链”,在技术上并不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刘国强:我觉得这两个方面的因素都是存在的,但主要还是因为利益关系不想作为。某些技术方面的限制并无太大难度,如对信息群发频次进行限制,对用户投诉举报迅速采取锁号等相关措施等。但可以看出,由于存在利益关联,运营商和银行等在防止信息诈骗的技术开发和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方面积极性不高。
舒锐:因身处诈骗利益链,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被各方诟病已久,饱受多方指责,为小利而丧失企业商誉,得不偿失。如果就纯技术而言,要从源头和终端根治信息诈骗并无难度,其实,在任何领域,如果仅仅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就总有解决之道,无非是进行系统升级,设定必要限制,增加运营成本而已。
信息诈骗泛滥原因多样,但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这两条线“失守”是重要原因
主持人:在信息诈骗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舒锐:在直接法律责任上,难以追究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相关责任。虽然去年4月“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是,诈骗罪为自然人犯罪,对于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并不适用。
然而,在间接法律责任上,公民的通信权与交易安全权须得到完全的安全保障,显然,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对此种权利保护做得还远远不够。
要解决电信诈骗问题,关键在于别再让运营商和银行游离在利益和商业道德两端。电信运营商须对群发业务进行限制并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技术,对涉诈骗号码进行锁定,向公安机关举报的同时并向群众释明。电信运营商和银行需要从严格服从国家公权力、限制违法者准入、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提醒、提供诈骗者信息等多方面入手承担起更大的商业道德及社会与法律责任。
刘国强:信息诈骗泛滥原因多样,但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这两条线“失守”是重要原因,他们应该对此承担自己的责任。一是商业责任。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与其客户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他们理应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这方面的商业责任包括严格落实相关的法律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对相关业务的安全性能、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尽力提供技术保障,等等。二是法律责任。这主要是民事诉讼,如果客户有理由、有证据能够证明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没有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对其提出商业赔偿,民众维权意识提升,将会对商家起到督促作用。三是社会责任。电信运营商和银行不能只追求商业利益而违背基本的商业伦理。作为信息诈骗犯罪的两个基本“链条”,他们应该以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反信息诈骗。
上官酒瑞:在信息诈骗案件中,电信运营商和银行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银行来说,如果随意将银行卡发给非持卡者本人,导致诈骗的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就通信运营商来说,同样要严格落实通讯号码实名制,对非法出租网络电话线路参与犯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客户交纳来电显示费用,运营商有义务保证来电显示号码的真实性,对大规模群发短信等诈骗嫌疑行为,要进行适时的技术管控。
与诈骗存在利益关联将信誉扫地,这保证了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在安全保障上的主动性
主持人:国外在反信息诈骗中是如何做的,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刘国强:美国于1991年通过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日本在2007年制定了《假冒账户存入受害者救济法》,授权银行对可疑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受害人的债务减记、受骗金额返回等作出规定。美国为了避免电信诈骗,法律规定转账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转账行为提出异议,还有权立即冻结对方账户,只是需承担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而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冻结外地银行账户须由两名民警持法律文书和工作证前往开户行办理。这种蜗牛式的冻结速度根本无法应对骗子的提款神速。
市场监管制度和竞争机制的完善,使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在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上丝毫不敢大意,与诈骗存在利益关联将使其信誉扫地,这也保证了他们在安全保障上的主动性。政府部门、警方、银行和电信运营商、社会团体和民众等各个方面通力合作,信息发布和处理及时,对防止信息诈骗起到了重要作用。对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违规行为处罚严重,但这都是以其是否尽到相应法律责任为标准。
上官酒瑞:在立法方面,国外反信息诈骗的做法值得借鉴,通过立法明确用户、银行、电信运营商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责任,并通过建立信用体系等,在全社会形成防控信息诈骗的合力。如在德国,法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检验用户身份的责任,并签订“信用合同”,如果发生相关诈骗行为,银行有义务查出相关信息,并帮助用户找回损失。同时,手机号码也必须实名登记,签订“信用合同”。这样,就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