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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竞争激烈、精彩纷呈的足球比赛,让全世界的球迷都大饱眼福。不过,在另外一些人的眼里,足球比赛成了他们聚赌牟利的工具。网络赌球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方式,它以球类比赛的结果作为赌博对象,通过网络下注参赌,更具有隐蔽性,危害性也更大。
赌客多为球迷 初赌多因娱乐
网络赌球的赌客大多具有正经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起初他们参与赌球,多是基于对足球的热爱或因一时的娱乐。 王某是一个铁杆球迷,一次偶然的机会加入网络赌球,开始每场只投二三百元,后来他被一夜暴富的幻觉深深吸引,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他每天观看各场比赛,下注赌球,并结识了一大批赌友。后来在朋友的诱导下,他从一个普通的赌徒成了网络赌球的三级代理商球庄。渐渐地,王某不满足于做“小庄”,从朋友那里要来了二级代理权限,开出若干三级登录号和信用额度。最终,王某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赌球夹杂骗术 手段花样翻新
与网络赌球相伴而生的是网络诈骗。网络黑客和骗子将目标锁定在一些热衷网络赌球的球迷身上,通过发布有关球类赛事的博彩信息、中奖信息等手机诈骗信息,利用木马病毒篡改电脑或手机应用程序,以及开通钓鱼网站等手段实施诈骗。
小刘在观看世界杯的过程中,利用手机下载了一个世界杯预测应用软件,可用了不到一天就被告知手机欠费三百余元,原来是其无意中下载了“体彩大盗”、“越位木马”等恶意软件,此类软件不仅捆绑恶意广告插件消耗大量手机流量,还能私自发送恶意扣费短信,窃取手机用户固件信息,泄露用户隐私,造成手机用户财产损失。同为球迷的王先生经历更是惨痛,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登录了伪装成赌球网站的钓鱼网站,充值、下注一切顺利,比赛结束后,赌赢了的他却发现无论如何也拿不回赌金,财产损失近万元。
隐蔽不易监控 查处存在三难
传统赌博需要召集赌客,寻找场地,万一有人举报,就会被警方“一锅端”。而网络赌球只需一台电脑,一个IP地址,一个赌球账号即可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隐蔽性,并且多数涉及网络赌球的博彩公司都是在境外注册的,网络服务器也在境外,会员所有的参与途径都是通过互联网,非常隐蔽,不易监控。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对赌球网站会员数、网络赌博投注额、下注报表统计、利润分配情况等信息,犯罪分子往往不会长期保存,会定期删掉,这对于查处工作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
由于网络赌球的所有步骤都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运营环节较多,证据易删除性强,要想获取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十分困难。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此外,在网络赌球中,赌客往往使用转账的方式,而非传统的现金支付,这给认定赌资的多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于一般参赌人员,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文对于打击实体赌博成效显著,但对网络赌球来说,这一处罚稍显轻微,相比于网络赌球可能带来的暴利,很多人还是会选择铤而走险。
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人员来说,根据刑法第 303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至多只能处以十年有期徒刑。而在公安机关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中,所涉及的赌资很多达到了上千万元的规模,有些案子的涉案金额甚至上亿元,这是实体赌博所不能比的。如果按照现行标准来处罚赌球网站的相关责任人,力度显然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