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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统一标准和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财政金融室主任 张岸元
《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4大领域确定的33项具体工作,大多可以分解到各个部门分头完成。在此基础上,还要打破部门、行业之间的壁垒。《纲要》提出,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解决信用信息的统一问题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有正式表述。从社会公众角度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主要源自社会诚信意识淡漠、恶性失信事件频发,但从理论和政策角度分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远不止于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分别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经济社会转型、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4个方面,论述了当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笔者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现阶段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基础工程。围绕这一过程形成的数据信息网络、法规标准体系、激励惩罚模式等,将改变不同社会行为主体相互识别、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式,提升政府引导市场、管理社会的能力。
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各部门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庞大数据资源,在信用产品推广使用、建立奖惩机制方面也初步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下一步,体系建设必然以此为基础展开,各项具体工作仍主要依赖各部门依托各自既有体系进行。《纲要》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4大领域确定的33项具体工作,大多可以分解到各个部门分头完成。
但建设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必然要“统”,要打破部门、行业之间的壁垒。《纲要》提出,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共享,解决信用信息的统一问题。这一领域有大量工作要做,其中,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分类管理制度应优先建立,以减少各部门因标准变化导致的调整工作量。围绕奖惩制度,在各部门的机制之上,也应确定统一的标准和原则,大体形成一个尺度,避免部门、地区间奖惩力度差异过大引起社会争议。
《纲要》明确,“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原则。从流程上讲,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由3大模块组成:一是基础数据模块,功能是收集整理所有主体各类涉及信用的基础数据;二是数据挖掘模块,功能是挖掘海量信息,得出有价值的信用结论,有条件情况下给出信用评级;三是推广使用模块,功能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建立奖惩机制,达到约束信用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信用行为的目的。政府与市场在这3大模块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在基础数据方面,政府是最主要的拥有者,应发挥主导性作用。市场化机构只应持有某些领域的局部数据,依法依规使用政府提供的数据,参与政府数据库及相关网络建设。在数据挖掘方面,市场化机构应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不仅不能越俎代庖,对信用主体总体信用状况给出定性评价,而且应尽量减少对市场化机构评级的干预。而在推广使用方面,政府与市场有着严格的分工关系。政府主要围绕自身行政职能采信、使用信用产品,市场化主体则主要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将信用信息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信用形成的本质,是根据行为主体过去的行为记录,对其未来可能的行为模式给出概率意义上的判断。这就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万能的,它替代不了其他“基于信用主体客观能力对其未来行为模式”给出的判断。随着政府、市场对信用信息的依赖,在微观上,必须防范先期恶意积累信用信息、而后一次性挥霍信用的“庞氏骗局”行为;在宏观上,则必须防范由信用评级出现系统偏差、信用经济过度膨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