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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加快推广医责险的同时,应禁止“私了”、严打“医闹”
日前,湖南一产妇在医院生产过程中不幸离世,引发了医患双方的纠纷,至今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这些年,类似事件不断,有人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因为有交强险,纠纷大大减少了,医疗卫生领域为什么不借鉴一下,搞个“医强险”呢?
这是个好想法。事实上,“医强险”已经有了——医疗责任保险,简称医责险。2013年,全国6000多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责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然而,我国医疗机构的医责险总体覆盖率仍然偏低,医院和保险公司对该险的积极性都不高。
医院说,责任险保费高,赔付程序繁琐,产生纠纷往往要自己先拿钱解决,保险公司靠不住。此外,医疗风险虽说大,但大的事故一年也出不了几起,一家三甲医院一年保费差不多100万,“私了”甚至更省钱。
保险公司说,高风险的医院或科室愿投保,但是公司不赚钱;低风险的医院或科室投保赚钱,但人家不愿投保。若不强制,恐怕连年亏损,超出承受能力。
这些问题,并非不能解决。从社会层面上看,医责险在特殊情况下发生时,引用第三方对医疗事故进行赔付,既是风险防范,也是大势所趋,应该加强、加快推广。同时,应该从法律上禁止“私了”、严打“医闹”,堵住“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渠道。
对于医院来说,与生命打交道,更要多一层风险意识。在责任与意外面前,必须客观评估风险的存在,不能因为眼前用不上,就消极抵制。更不能因为“私了”省事,就“私了”买平安。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完善现有赔付机制,减少赔付环节,提高赔付效率,适当将“定责赔付”向“定损赔付”转移。参照交强险的操作方法,对“医强险”推出浮动保费制度,风险少的医院适当降低保费,有助于扩大覆盖面,增强医院投保的吸引力。
文明社会,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往往可以用经济利益的杠杆,起到平衡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因为自然灾害频发,我们推广农业保险;因为交通事故频发,我们推广交强险;那么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日,为啥我们不找“医强险”帮帮忙呢?
当然,先完善之,方能推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