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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标志着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历史性一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妇女儿童的人权保护迈上一个新台阶。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有22个省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这些鲜活的立法探索与创新,对全国性反家暴法的制定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完善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推动国家层面反家暴立法提供了难得契机。
多年来,全国妇联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视为义不容辞的责任,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出台和不断完善。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部委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连续6年在两会期间通过代表委员或单独以全国妇联名义提出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随后正式启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程序。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反家庭暴法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征求各方意见并反复修改,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最终呈现于公众面前。
家庭暴力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以立法方式为公权干预提供有效依据是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然而,受到家庭暴力是羞于启齿的“私事”“家丑不能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取证难等特点,加之现行法律过于原则抽象,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这一丑行。根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正是基于我国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及其所面临的挑战,立法机关顺应社会发展和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诚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征求意见稿回应社会关切,不乏创新突破,可谓亮点频现。为保证反家暴工作的有效推进,在总则里确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强调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为保护更广泛的人群,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为预防家暴的发生,要求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职业技能,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为降低侵害程度,要求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未成年人到重病患者,从受害人的安全到隐私,从书面告诫制度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既强调保护与惩罚,也突出救济和预防,兼具纲领性和可操作性、开放性和确定性,为家庭成员的行为划定清晰的底线,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标准。当然,征求意见稿也有讨论余地,比如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中,将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外,还需要在充分吸取民意的前提下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除家庭暴力需要各界共同努力,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认识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打破陈旧观念,回应社会期待,明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现实需要,高度重视反家暴立法;要互相协同配合,狠抓统筹推进,将立法的现实需要落实为实际行动,积极支持反家暴立法;要凝聚广泛共识,着眼社会大局,按照四中全会立法协商的要求,在主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争取有更大作为;要关注公众反响,加强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携手推动反家暴法早日正式出台,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所有人的天空。
立法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目前,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进入公开征集意见阶段,社会各界特别是妇联组织和广大妇女,要充分行使权利,积极有序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让这部法律在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基础上,更有用也更管用,让每一个妇女儿童远离家庭暴力的侵害,让千千万万个家庭更加和睦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