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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法律还是政策,在遵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方面,不应有多元标准
符合政策的夫妇要生二胎,以前享受的独生子女费要不要退?郑州一位市民遭遇的这个并不复杂的问题,无意中暴露了相关规定在“打架”。按照国家部委通知,不必退还;而社区工作人员按照河南省人大今年5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退回。一时争执不下,让人无所适从。
政策和法规打架,让群众“躺枪”,着实让人郁闷。按说,国家卫计委的通知出台在先,且在独生子女费问题上白纸黑字地写着“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作为地方性法规,河南随后出台的条例固然有在法定权限内因地制宜的权力,但在如此明白无误的问题上做出截然相反的规定,似有不妥。地方性法规理应在批准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进行法规清理工作。无论如何,政策法规的冲突不应由公民埋单。
被群众俗称为“法律打架”的这种现象,属于广义上的法律冲突,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的不一致,也包括政府文件与法律的冲突,以及法律解释之间的冲突,等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这属于“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同样需要引起重视,否则将导致法律体系的内在紊乱,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用群众的话说,都是“上面的”规定,到底谁说了算?
当然还是由法律来定。早在2000年施行的立法法,一个重要的立法意图就是规范立法活动,消除“法律打架”现象。该法出台后,以往的法律冲突现象有了明显扭转,但并未根除。一些地方或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出台一些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导致“国法抵不过土法”。而更多令人哭笑不得的“土法”,虽然不在立法法调整的范围,但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却能横行无阻,比如有地方政府出台文件,要求下属单位必须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甚至有地方政府文件下达“抽烟指标”,等等,都是有违法治精神、损害法制统一之举。
不论是法律还是政策,在遵守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方面,不应有多元标准。一些地方或部门之所以不愿在制定法规、政策方面“上下对齐”,说穿了是有自己的利益在里面。比如一些地方无视反垄断法规定,出台土政策扶持本地企业,就有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而河南这个“打架”的人口与计生条例,有人也质疑是因为当地“想把发出去的钱收回来”。而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出台之所以能畅通无阻,多半在于没有将科学立法、民主决策的原则贯彻到底。试想,如果法规和政策在制定前能够充分论证,制定过程中能够广泛听取意见,就不大可能出现违反上位法或法治精神、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中国早已告别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消除法律冲突、促进法律体系的结构优化,相当于定期整理磁盘碎片,令中国法治这台庞大的电脑运转得更好更快。目前,我们在地方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有益的制度成果,比如立法评估、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等等。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无异于建立一个“体检中心”,让有瑕疵的政策法规及时得到修补完善,不致带病运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个有效消除了法律冲突的法治体系,才能保持内在统一和精神饱满,富有正义和尊严。这样的体系,也才能真正树立法制权威、涵养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