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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在意某个案件的追责进展,不仅因为它曾经损害了公平正义,更因为一些不文明、不科学甚至严重违法的办案手段和方式,今天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如果不及时纠正、惩处,那么未来有可能继续贻害无辜之人,贻害司法公平公正,甚至贻害依法治国的进程。
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冤案”有了最新进展——据9月20日《法制晚报》报道,因涉及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及赛罕分局的多名警官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中一派出所所长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1996年,冯志明领导侦破“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案”)后,包括其在内的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去年底,冯志明已被检察机关带走,被认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查的人。
从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人们便期待着也一直关注着此番冤案的追责情况,这也是呼格父母最在意的事情。恰如当时相关部门表示,无论涉案人员现身居何职、是否离退休,都将依法按照程序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会依法严厉追究。冯志明被带走调查,其妻子被采取强制措施,涉及其案的多名警察接受调查,这说明相关部门的调查并未停滞,真相和隐情终将被渐渐揭开。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的凶手,在案件发生仅62天后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这当然跟办案人员的办案手段、方式、能力有关,跟有人急于破案立功、不惜违法违规有关,但也与彼时的“严打”背景和法治环境,以及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有关。
从1996年到2015年,近20年时间,无论公检法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百姓,法治意识都在逐渐提高,一些法治理念也在逐渐转变,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轻易仅凭口供定罪等等,逐渐成为共识,指引着司法实践,也指引着人们对个案的理解和认知。发生错案的几率在逐步降低,避免错案的各种制度、机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比如,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检法系统在积极尝试和推动建立办案责任制,要求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一旦造成了冤案、错案,便要追究责任,不因工作调动、升迁或者退休等而不予追究。9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完善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法官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7种情形。其意图很明显,一个“犯罪”的污点对人一生的影响举足轻重,那些剥夺生命的死刑判决更是难以挽回。因此,公检法工作人员尤须谨慎办案、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枉法裁断。
前段时间,安徽省高院登报向19位蒙冤者道歉,以公告的方式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获得舆论一致好评。案子判错了,冤枉了人家,赔礼道歉是理所当然,但这种直面错案、公开道歉的做法,折射出司法机关态度和理念的转变——知错能改,愿意并且敢于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疑。相比一些遮掩错案,故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这显然更容易赢得公众的认同。
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事实上,这两种制度在一些地方已展开试点。在一些试点地区,一些法官因此倍感“压力山大”。其实,在正常的法治环境下,只要法官依法办案,严格遵循各种程序规定和制度安排,尊重证据,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居中裁判,何来“压力山大”?站在法治的视角,法官的压力只应来源于法律,而非被人情等案件之外的因素所累所动。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在意某个案件的追责进展,不仅因为它曾经损害了公平正义,更因为一些不文明、不科学甚至严重违法的办案手段和方式,今天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如果不及时纠正、惩处,那么未来有可能继续贻害无辜之人,贻害司法公平公正,甚至贻害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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