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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怎么管
胡立彪
//www.workercn.cn2016-06-17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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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网售食品安全监管,这是跟进“互联网+”时代步伐的需要,也是当下网售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的形势所迫。“互联网+食品”这一新型生活形态正在改变民众的消费方式,便利、实惠、多样、分享是网络食品有别于传统实体经营的特色所在。有媒体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表示,在朋友圈买过自制食品,包括蛋糕甜点、水果生鲜、私房菜、咖啡饮料等。然而,除开诸多优势特色,网售食品也呈现出并不美好的一面,而且随着该市场快速发展,不美好的东西愈发增多了。

  不久前,因销售的两款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且无法提供入驻商家有效联系方式,1号店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消费者陈先生4.08万元。尽管胜诉,但陈先生表示,从其在1号店购买到违规食品到终审判决已接近两年,维权成本之高可见一斑。事实上,不美好的事不光发生在陈先生一人身上,只要你有上网购买食品的习惯,也有机会碰上这种事。有一项调查显示,由于制作、存储、配送等多个环节控制监管不过关,许多网售食品存在菌落总数超标问题,有安全隐患。质量安全之外,网售食品还存在包装标识不规范、虚假宣传、售后服务缺失等多种问题,因此出现的消费纠纷不断增多。

  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问题?原因很简单。其一,网络食品生产经营准入门槛低,绝大多数网店经营食品的资质、能力和责任心无法确保;其二,监管力度弱,立法空白、食品标准落后、网络经营主体不规范等,而且由于网络食品经营涉及食药监、工商、电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监管主体不明确成为困扰网络食品经营的顽疾;其三,消费维权难,出现质量问题很难查证追责。

  正是看到了这些问题,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四川等地相继发布了网络食品交易的试行办法或征求意见稿,均提出网络食品服务提供者需“网络亮证”、在食品包装外加贴醒目的生产标签等,加强对网络订餐、生鲜电商等交易平台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拟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加强网售食品监管的内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首次明确了网售食品的抽检标准,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备案IP地址、IP审查许可证明、网址等信息,未按要求公开入网商户信息的,或面临20万元罚款。

  不过,由于各地对于平台入驻商家的网络备案、冷链配送等提出了不尽相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网络平台必须适应不同的监管细则,对政策的真正落地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政府监管仅仅着眼于提高准入门槛,试图通过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台账制度等简单方式管住这个复杂的市场,还是有些一厢情愿。光看住门口还不行,必须还得看好从线下食品生产到进入网络经营再到消费等所有环节才行。这就需要建立起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专门而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对网售食品进行全链条、全方位的监管。也就是说,一旦出了问题从事网络食品交易、销售,甚至宣传的各个环节提供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网售食品具有全国性特点,不能指望一两个省市出台地方性政策、管住自家门口就行了,网售食品安全体系的打造是全国性的,所以应当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息平台,以及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食品监管队伍。德国在2013年成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机构——“互联网销售食品、饲料、化妆品、消费品及烟草产品控制中心”(G@ZIELT)。该中心采取消费者举报、欧盟食品安全预警系统与包括税务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及媒体合作的方式,多方位、多角度加强网络食品监管,效果很好。我国可以以此为参照。

  当然,网售食品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新生事物,与传统食品生产、经营、销售模式不同,这一特点要求监管思路也要与时俱进,不能用传统管理思维的尺子去量新业态。加强监管是必须的,但不能把监管简单地等同于遏制,更不要犯“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的错误。美国加州曾出台《家庭自制食品法案》,允许食品私营业主可将自制的烘焙制品、果酱、蜜饯等“无潜在风险的食品”推向市场。为保护“互联网+”优势,我们在某些方面不妨也宽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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