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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领域
(一)延续两国元首年度会晤机制,利用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双边和国际问题磋商交流。
(二)保持两国高层的密切互访,全方位、多层次加强交流合作。丰富双方交流对话的形式和内容,充分体现中法关系的全面性和紧密性。巩固战略对话机制作用,确保对话定期举行。加强两国外交部的协调,尤其是在涉及彼此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的协调。推动开展战略性合作。
(三)加强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在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深化金融合作、解决经贸问题以及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加强两国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二、国际和全球问题
(一)加强在国际和全球问题,特别是热点问题上的对话。
(二)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就重大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协调配合,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运载工具的扩散和网络安全等重大全球性挑战。
(三)加强在非洲事务上的双边对话,为非洲国家实现非洲稳定与发展提供支持和配合。加强在非洲事务上的司局级磋商,重点推动地区一体化和非洲和平与安全建设。
(四)增进在发展问题,特别是非洲发展问题上的对话与合作,支持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制订2015年后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进程中加强沟通协调。鼓励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融资项目。推动多边开发银行优化资源,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其金融杠杆。
(五)就联合打击几内亚湾、亚丁湾和亚洲海盗问题共同提出建议,支持地区国家相关努力。
(六)继续就解决伊朗核问题密切协调,争取在中长期落实日内瓦伊朗核问题协议。
(七)针对阿富汗政治、经济和安全过渡问题,重申阿富汗和平与稳定对地区稳定至关重要。支持开展地区合作,特别是在伊斯坦布尔进程框架内进行合作,实现阿富汗的稳定。该进程下届部长级会议将于2014年8月在天津召开。
(八)加强在朝鲜问题上的对话,致力于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实现半岛无核化。推动早日重启六方会谈。
(九)加强核不扩散机制。继续在联合国五常和中法战略对话框架下开展协调与配合,筹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15年审议大会。向各缔约国强调设置退出条约这一议题的重要性,坚决有效地防止和应对滥用退出条款。
(十)继续开展网络事务双边对话,致力于建设和平、开放、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造福国际社会。就国内国际网络安全事务和因特网治理进行交流。确定具体合作思路,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对话将由两国外交部网络事务协调人主持,并成为战略对话机制下的一个分组。
(十一)继续在亚欧会议框架下开展交流合作,促进亚欧交流与务实合作。
三、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
(一)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协调。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COP21)努力推动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项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以根据坎昆大会作出的承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全球气温增长。为此,双方继续就2014年9月联合国秘书长组织峰会的筹备工作保持沟通,并围绕有关能源转型的具体倡议开展合作。双方共同承诺遵照华沙会议确定的安排推出各自举措。
(二)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合作。继续在碳市场机制和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领域进行交流。
(三)就低碳发展战略(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法国能源转型等气候变化议题继续组织中法专家一年进行两次交流。
(四)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特别是家电和建筑能效)以及减少化石能源排放进行协调。这一合作将涉及中国火电企业向低碳技术转型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等领域。法国发展署将继续关注中国改善能效的项目。中法两国还将在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的多边框架下就绿色技术开展协调。
(五)落实2013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实施以环境立法、空气质量、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管理和化学品管理、土壤污染治理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为重点的行动计划。加强法国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与中国水利部关于水资源治理和管理的合作,特别是落实好海河流域试点项目的相关工作。与中方一道评估将该合作拓展至其他流域的可能性。
四、防务和安全
(一)加强两国高级别军事交流及在安全和防务领域经验分享,以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建立平衡、互利的合作关系。
(二)继续组织中法高级军官防务安全研讨班,深化中法军校交流,加大两军人员培训合作力度。
(三)加强中法军队在维和、打击海盗和参与双、多边演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深两国军队的相互了解。
五、经贸问题
(一)支持加强公平、开放、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支持履行二十国集团关于将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的承诺。
(二)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旨在保障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主要国际经济合作论坛所发挥的作用,支持二十国集团布里斯班峰会制定积极务实的全球增长战略。
(三)支持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尽快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确保国际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
(四)重申为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定新的国际指导原则的目标,尤其是在出口信贷领域,按照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的工作目标,制定一套照顾不同国家利益和国情、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的国际指导原则。
(五)促进中欧间投资发展,签署高水平、平衡的中欧投资协议,协议包括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等内容。
(六)重申基于平等互利的开放、公平贸易和投资关系对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继续扩大两国贸易和双向投资,致力于推动中法两国经济关系在增长中实现再平衡。
(七)鼓励双方中小企业扩大在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和现代物流等各领域合作。
(八)尽快完成签署《中法社保协定》的准备,进而为促进双边投资和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九)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为两国投资者创造友好环境。推动两国驾照互认,便利两国双向投资和人员往来。
(十)在中法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加强双方在标准化领域的交流。
(十一)法方欢迎中方积极参与大巴黎投资计划,加强在巴黎大区服务、研发、不动产和交通领域的投资。
(十二)鼓励企业自愿将国际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纳入其内部政策。
六、财政金融
(一)利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共同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为双方中小企业投资和更多投资伙伴关系的建立提供融资支持。
(二)就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加强对话和定期交流。
(三)推进税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落实2013年11月26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四)欢迎双方银行与企业发展巴黎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努力和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使巴黎金融市场成为中国对欧元区投资和欧洲对华投资的重要交易地。法方欢迎分配给法国8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双方同意继续就在巴黎建立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安排进行讨论。
(五)欢迎中国银监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签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作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投资。
(六)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法国欧洲金融市场协会之间的合作,发展债券市场,推动双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市场开展业务。
(七)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法兰西银行、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之间开展具体项目合作。中国和法国鼓励本国金融机构落户对方国家,在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并加强同对方国家相关机构的战略合作。
七、民用核能
(一)在遵循可靠性、安全性和环保方面高标准的基础上,本着负责的态度开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二)在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框架协定、中法第11个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2013-2016)框架下继续实现“科技合作”与“工业合作”并举。充分发挥中法核能合作协调委员会机制的作用,继续加深在核安全、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可控核聚变等领域的合作。
在此框架下,两国愿落实如下项目:
——积极推进台山核电站建设,遵循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最高标准,尽早实现台山1、2号EPR核电机组建成投产。
——在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在华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及MOX燃料生产厂项目的商务谈判,加快该项目政府间协议草案的谈判工作。该项目体现了两国对民用核燃料封闭式循环的重视。
——支持为设计安全和有竞争力的新型三代反应堆开展的工业合作。
——在英国欣克利角及其他英国新建核电项目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双方资金、承包、装备制造和施工能力,加强在第三国开展核反应堆领域的合作。
——支持两国企业本着互利原则在海外铀矿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始终将核安全作为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一项重点。确定双边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框架下开展EPR调试监管、核应急响应与准备、人员交流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共同推动遵守最高核安全标准。
八、航空问题
(一)鼓励继续开展工业合作,推动天津空客A320总装厂发展,进一步拓展天津总装线成为空客亚洲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将天津打造成空客亚洲制造中心。鼓励通过以空客A330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双通道飞机加强现有工业合作。
(二)加强双方民航合作,在(中国民航局与法国民航总局)技术合作协定框架下继续加强在空管、航空安全、机场、运输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通过(中国工信部与法国民航总局)法中民用飞机制造工作组推动两国工业企业合作,研究共同关心的航空技术课题。
(四)加强在航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支持中欧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领域长期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