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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征派:乡村权力网络运作模式
在赋役征派过程当中,乡村社会中的权力网络得以高效运转起来。当然,乡村文化习俗活动、纠纷调解等等也都是乡村权力运作的载体,但是最基本的运作模式还是通过赋役征派而得以展现。唐代里正的四项职责“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文献通考》卷12)当中,最关键也最重要的就是“催驱赋役”。唐律中明确提到,里正虽然不在官品之列,但是“里正之等,亲管百姓,既同里闬,多相谙委”,所以“里正、坊正,职在驱催”(《唐律疏义》卷18、11)。唐代前期,赋役征派已执行不易,每当里正催役之时,只能是“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乡村内人户情况不同,有的农户贫穷至极:“体上无裈袴,足下复无鞋”,因而无所畏惧:“早死无差科,不愁怕里长”,有的农户则“追车即与车……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县官与恩泽,曹司一家事。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王梵志诗校注》卷5)。部分有力人户能利用关系,打点县官、曹司,因而能逃避赋役征派。到开元以后,赋役越来越转嫁到乡村中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户身上。唐令中所规定的依据贫富等条件制作九等簿记而根据此簿“依次差科,……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预差科”(《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正》)的办法难以真正落实。
官府为了尽可能多和快地取得赋役收入(包括劳力),多倾向于直接派人下乡征收选派。其正常程序为“刺史……下文帖付县,……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而里正常常借机谋私,“赤帖怀中藏却,巡门掠敛一遍”(《樊川文集》卷10),在乡村中造成“忽闻扣门急,云是下乡隶”(《全唐诗》卷671)的惊恐局面。官府早已认识到“一吏到门,百家纳货”的弊端(《册府元龟》卷493),但为追求利益而饮鸩止渴也是无可奈何。在征派过程中,虽然“禾穂未熟皆青干”,而“长吏明知不申破”,目的是“急敛暴征求考课”,农户被迫“典桑卖地纳官租”(《白居易集》卷4)。“孤弱贫人,里胥敦迫,及期输纳,不敢稽违”。当朝廷可能蠲免赋役之时,又出现“奸猾之辈,侥幸为心。时雨稍愆,已生觊望。竞相诱扇,因致逋悬”(《册府元龟》卷488)的情况。在蠲免执行中,“昨日里胥方到门,手持尺牒牓乡村。十家租税九家毕,虚受吾君蠲免恩”(《白居易集》卷4)成为常见之事。租税如此,役事更难。部分官员采取的不分贫富轮差派役的办法,在当时反而成为相对公平的选择。如李式“每年轮检自差……不拣贫富,……一县人户,不著两度夫役”。杜牧亦“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检自差……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胥”(《樊川文集》卷10)。但此类力求公平的基层官员,注定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