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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
耿元骊//www.workercn.cn2013-10-17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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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壁画中展现的乡村耕种图景

  乡村是中国古代大多数民众的生活空间,研究古代乡村社会如何运转,是理解传统社会基本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及民众行为方式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对于唐代的乡村研究,学界注意力相对集中于乡村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对于乡村社会内部“权力网络”的关注仍显不足。本文力图在前贤研究基础上,从结构变迁、运作模式、节点建置等角度对唐代乡村社会的权力网络进行一些探索。

  乡里乡村:乡村权力网络结构变迁

  在唐代官府的文书格式中,“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唐六典》卷1)这意味着,乡在中央政府看来就是最低一层的管理层级。但是“乡”的地位,在唐代也有比较大的变化。武德七年,唐朝律令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四邻为保。”(《资治通鉴》卷190)其中对乡里地位,没有明确说明。《通典》则提到:“大唐百户为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乡,乡置耆老一人。……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卷33)。由此可见唐初延续了汉魏以来的“乡官”之制,里正、耆老或者乡长都算是正式(或比照)的官府成员。唐代中期全国大概有官员18805人(见《通典》卷19),而天宝元年全国有16829个乡(见《旧唐书》卷9),假设乡长(不含佐及里正)均纳入正规渠道,官员数量立刻接近翻倍。对于农业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财政体系来说,显然难以承受。当然,早期未必有如此之多的“乡”。但是随着承平日久,到贞观十五年,就不得不废罢“乡长”及属官(佐),废除了乡官之制。“乡长”及乡的建制虽然废除,但是县以下的地域仍然需要管理,“乡”作为区块名称仍得以继续存在。只不过将管理“乡”的权力转到了轮流值班之五“里正”身上,“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王梵志诗校注》卷2)。“里正”一词也逐渐转变为职务名称。

  “里正”成为乡领导的称呼的同时,“里”本身却逐渐消失,取代“里”地位的则是村。“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旧唐书》卷48)“村”成为县以下地域里自然聚落的通称性概念,为唐人所熟知。刘再聪曾统计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所出现的数百个“村”名,地域分布极为广泛,从今天山东沿海一直到山西五台山沿途均见有村名,而无一处关于经行某“里”的记载(载《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也就是说,唐初的乡里制,在贞观十五年以后就逐渐向乡村制转化。“乡”和“里”都是设计概念,由上至下加以推行,试图把县以下地域的居民纳入一个统一网络当中。但是这种由“五”“百”之类整数所构成充满结构感的设计规划,却很难与乡村居民的居住实情相吻合。由非正式纳入官府序列但又受官府严密掌控的“乡”直接面对自然形成的聚落“村”成为相对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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