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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日益成为地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很多地方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通过自主的探索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实践案例。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改革试点工作,为地方制度创新提供了契机。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不难预见,“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正在进入一个活跃期”。但是,评价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不应仅仅关注数量上的增减,更应考虑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自身价值的实现程度、知识与方法的增长程度、过程的协调程度、目标的达成程度以及行为的可持续程度等。具体而言,应着重处理好以下五对关系:
一是处理好“做什么”与“是什么”的逻辑关系。虽然目前我国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实践数量多、范围广,但“什么样的是创新”、“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创新”、“如何评价创新”等理论问题都被实践的大潮湮没了。就现有的研究而言,一是没有对地方教育制度改革创新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二是重复性、书斋式研究众多。地方教育制度创新不仅仅是教育改革“试验场”,更是一种教育发展模式。地方政府在改革摸索过程中积累了大量治理经验和教训,为教育制度创新奠定了很好的“知识基础”。就如美国经济学家拉坦断言的那样,“我们拥有社会科学的知识越多,我们设计和实施制度变化时就会干得越好”。
二是处理好地方探索与顶层设计的互动关系。具体而言,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过程需要关注以下“顶层设计”:一要看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深度、广度与相应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二要看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路径已成为地方教育制度创新的示范样本,但如果完全用市场体制去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就只能是用经济规律硬性取代教育规律,为教育系统带来更多的无序。三要看社会体制改革。一个相对独立、逐渐成熟的公民社会,预示着社会多元结构的形成和公共领域的进一步凸显,这也要求政府在地方教育制度创新过程中为自身行为划界,区分、识别和满足社会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
三是处理好压力应激与回应社会的平衡关系。“分权增效”是地方教育制度创新涌现的一个重要诱因。但简单的分权不能带来有效的创新行为,在“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责任就是用“政治信任”代替“可行能力”的一种“虚”职责。面对“发展的压力”,地方政府或者积极从预算外为自己聚集财力,或者在职责承担上采取“消极作为”,“出工不出力”。部分这样的“应对之法”,恰恰被赋予了“创新”的名头。
保持对民众需求的积极回应,是地方政府教育制度创新的“政治前提”;同时,建构一个民主协商的权利对话平台,让公众能发“声”、发好“声”,更是其政治责任。
四是处理好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结合关系。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以稳定存量、搞活增量为主的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模式虽然减少了改革阻力,增加了改革的成功系数,但同时也累积了问题:改革的成果无法实现共享,权力和利益的自我复制与膨胀,部门利益时常侵占公共利益,公职人员权力设租、寻租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来解决。分析上海浦东新区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山东潍坊市教育局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等案例,都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主动促进政府转型的实践原则,都形成了共同参与公共教育事务管理,共同生产或提供公共教育产品与服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的新型教育公共治理结构,最终目的都在于“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是处理好个人选择与制度选择的协同关系。根据制度创新的相关理论,创新得以发生需要形成“第一行动集团”,他们是制度创新的决策者、首创者和推动人,至少有一个成员是熊彼特所说的那种敢于冒风险的、有敏锐观察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家”。但将地方教育制度创新寄托在某一个人身上,不是常态。要想使创新行为和成果不至于“人在政举,人去政息”,必须建立一整套鼓励制度创新的措施,将制度创新纳入官员的政绩考核之中;明确制度创新的评价指标和官员的绩效考核体系,打破官员晋升的“锦标赛模式”;摒弃官员们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相安无事”心态;奖励创新者,容忍失败者。这些本身也是制度创新的一部分。(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