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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是个世界性难题。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对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能否通过立法方式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二是对教师的哪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
《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法定义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中小学教师的倡导性和禁止性职业行为也做出了要求,通过立法方式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是合法可行的。在研制《办法》过程中,经反复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中小学教师和校长代表、家长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立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是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具有合法性、可行性和现实性。
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失德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加以处理。这种做法虽然对现实做出了及时回应,但规范层次效力低、各地差异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整与法律法规不完全一致,在对教师处理上存在着一些规范过度、失范,甚至违法的现象,不利于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此,有必要对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及处理方式加以规定,以达到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和保障教师行为的双重目的。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多种多样,《办法》到底要对哪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调整呢?经过多次调研座谈论证,各方认为,《办法》不宜求全,试图把所有教师职业行为都纳入调整范围并不现实,应当在充分考虑合法性和现实性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对当前社会关注度高、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能够达成共识的教师职业行为加以调整。为此,《办法》第四条采取了“十加一”的列举方式。“十”是指在梳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厘清职业道德对教师行为的倡导性要求和禁止性要求,明确列举十种违反师德行为需要加以处理,明确教师职业行为的底线。这十种行为作为教师职业底线的行为是在大量调研论证、梳理各地规范的基础上确定的,涉及的主要是师生关系,旨在对目前社会普遍反映或反映强烈的师德问题作出回应。“一”是指《办法》同时规定一个兜底条款,以免挂一漏万,也为将其他行为纳入《办法》留下空间,这样《办法》就同时具有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办法》第四条指出要处分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但并未明确处分的具体类型。《办法》第三条以《教师法》为依据、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教师处分种类,但针对教师职业特征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调整为“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鉴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处分类型在各地有较大差异,基于对地域差异和教育自主管理权的尊重,《办法》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当然,鉴于教师的职业特征,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处理不限于内部处分,还包括外部处罚。对《办法》第四条行为的处理不限于处分,还可能构成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办法》第八条规定,有第四条列举的行为一旦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教师资格。这是《办法》依据《教师资格条例》作出的对教师违反职业行为最严重的处理决定。因此,要对第四条规定的违反教师职业行为的种类和处理作完整理解,综合判断。
(作者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